编辑: 紫甘兰 2019-07-06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

(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政水资源科技处 , 0891-6373642 , 17个工作日(报告书评审阶段不计入审批时限)

2 , 行政许可 , 17QSLTXK-2 , 取水许可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条: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