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6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总表,95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服务电话 , 法定期限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1 , 行政许可 , 17QSLTXK-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表经批准后,方可申领取水许可证.【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2002年5月1日)第二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2008年8月20日)第十二条第三项: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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