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8-02-14

2.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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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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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1.《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5.《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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