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8-02-14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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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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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审批(共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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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省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 , 1.

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 , 1.《森林法》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海基于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合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 与公共服务事项 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 合并,更名为 省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原项目列为子项.2.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审批 增列为子项.3.根据闽政文〔2016〕128号、闽林〔2016〕18号, 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 下放福州新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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