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4-09-23

(二)在城镇地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 同上 ,,

3.在城镇地区道路临街阳台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 同上 ,,

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向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和非法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三)随地便溺,随地倒污水、粪便、垃圾,随地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倾倒建筑渣土;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和非法倾倒废弃物的;

, 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 同上 ,,

5.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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