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4-09-23
附件2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处罚(含1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含81个子项) ,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地吐口香糖废渣;

(二)随地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瓶)、包装物等废弃物;

有关执法部门对违反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清理污物,拒不清理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吊挂物、张贴物品或宣传品等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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