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4-01-05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 无 , 批复文件,5年 , 环评报告书

60、报告表

30、登记表15个工作日 , 承诺分别为

30、

15、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否 , 发改委(工信局)备案、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证明;

对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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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12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1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

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 ①《环境保护法》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3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③《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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