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3-02-04
市环保局行政权力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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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拆除或闲置污染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市环保局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报告书类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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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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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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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市环保局 ,,

4 ,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2.《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废管〔2012〕10号)第一项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及管理产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报批.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的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经初审同意上报设区市的环保局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3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局报告.在各设区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 市环保局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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