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8-0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部门: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3712000321401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02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03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04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及买卖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处罚 , 1.伪造产品产地的处罚 ,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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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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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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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00321405 , 有包装的产品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未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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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00321406 , 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0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七条第

一、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3712000321408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09 , 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以及为假冒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1.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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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00321410 ,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11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3712000321412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的处罚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2.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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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00321413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标注或不如实标注产品材料成分的处罚 , 1.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的处罚 ,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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