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02
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

备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收费情况 , 法定时限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承诺时限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

序号 , 名称

1 , 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 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z2008{2510号)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依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样品接收人员应注意外观,附件,是否完整,委托方认真填写委托单,双方签字确认.2.审查责任(15个工作日):样品登记,流转到检定科室,签字确认,检定科室安装规程进行检定做好原始记录.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证书根据人员权限来编制、审核、签发.室主任对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定员在检定完毕的仪器上用口取纸(兰色)填写上编号和 检毕 字样后覆盖在红色口取纸上,连同记录、证书/报告(包括副本)和流转单(在上面写清价格)一同送到业务接待室,时间不超过3天,加紧不超过1天.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仪器收发人员,认真检查各检定室送来的仪器、记录、证书和流转单,确认无误后,在检定人员送来的流转单上签写姓名和时间.管理人员打印通知单通知委托方前来办理相关手续.5.事后监管:委托方凭收发单第二联前来领取仪器和相应的的证书/报告,并交款办理手续,中心留存电子档和纸质档记录.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3.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4.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5.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6.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服务

电话:0373C7080191监督

电话:0373C7298997 受理地点:河南省原阳县原兴社区(原城关镇)和平一巷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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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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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清单 ,,

备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1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2000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县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管股、法规科、稽查队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2.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3.法规股、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4.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5.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6.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7.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8.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 ,,

2 , 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2000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09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县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管股、法规股、稽查队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2.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3.法规股、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4.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5.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6.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7.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8.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 ,,

3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2000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漏项) , 县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法规股、稽查队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2.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3.法规股、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认证认可监管股、稽查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4.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5.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6.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7.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8.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督股、稽查队. ,,

4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管股、法规股、稽查队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产品未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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