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22-11-08
2018年8月27日 星期一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8月27日(2018) 浙0381破14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安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安盛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安盛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同意, 将本案 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受理安盛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8月22日指定瑞安融 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安盛公司管理人.

因安盛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范德建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 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安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 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提交的, 安盛公司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安盛公司的债 务承担清偿责任. 安盛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 年11月3日前, 向管 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瑞安市南方 大厦15A楼A座;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阮臣 (0577-65827398)、 吴双节(15088933962) 〕申报债 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安盛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8 年11 月6日上午

09 时00 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安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14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三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三环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三环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 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受 理三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8月22日指 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三环公司管理人.三环公 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8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安 阳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

邮 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曹晓捷 (15967728180) 、 联 系人: 周建雷 (15057755827)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 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三环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11民初1299号 吴建平、 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御庄园食品 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 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 文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 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411 民初1299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421民初1747号 钟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忠与被告钟永青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421 民初

17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 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421民初3373号 张睛: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荣与被告张睛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 院(2018) 浙0421民初33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应诉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 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 并定于举证 (答辩) 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421民初1742号 夏柳荣: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忠与被告夏柳荣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421 民初

17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 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481民初5451号 王忠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金龙会商务会 馆诉被告王忠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证据副本、 诉讼风险 提示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 程序转 换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原 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 1657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12 月6日14 时整在海宁市人 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将依法 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81民初5452号 王忠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龙成壹号餐饮娱 乐会所诉被告王忠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证据副本、 诉讼 风险提示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 程 序转换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价款3829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自起诉之日起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 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 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2612号苏国忠(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00114401X)、 方荣珍(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203120347): 本院受理原告马锡明诉被 告苏国忠、 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30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国忠、 方荣珍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锡明借款本金

180000 元, 支付借款利息

5000 元及逾期利息 (以180000 元为基数, 按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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