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22-11-02
1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0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阿拉善左旗签订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投资金额、实施 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8 年1月,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国家电投集团石 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就在阿拉善左旗傲伦 布拉格太阳能光热发电示范基地投资建设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签署了《内蒙古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与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发 电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书》 .

二、协议主要条款

(一)光热电站建设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乙方计划在阿拉善左旗傲伦布拉格太阳能光热发电示范基地投资建设

2000 MW 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规划总投资

460 亿元,一期投资建设

200 MW 太 阳能光热发电项目,规划投资

46 亿元,同时配套建设与建设规模匹配的变电站 及相关产业链.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通过招拍挂、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项目所需土地的使用 权或经营权,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太阳能光热发电站建设、输电线路以及道路施工过 程中的征地、补偿等相关工作.

3、甲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支持和鼓励 新能源产业的各项现行优惠政策,其中包含太阳能光热发电的补贴.

4、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相应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收集本 项目开发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5、甲方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前期审批、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 题.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四通一平"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的备案批复、电网接入、投资、开发、 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项目投资全部资金的筹措,确保项目开发、建设、运营 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乙方承诺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建设、运营中优先选择当地劳动力,严 格执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积极促进当地就业.

3、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各

3 项资金及时到位,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得损害周边环境, 并保证依法经营.

5、乙方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须取得发改、国土资源、 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的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后,方可进场开工建设.

6、乙方必须保证合理用地,分项目实施建设规划.本协议签订后,乙方 立即开展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整体规划、 调研、 数据采集、 分析、 评价、 设计、 申报等前期工作;

项目分期实施时,每一期在取得国家能源局立项批复等相关 必备手续后,3 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必须在能源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每 一期光热电站的建设.

三、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开展清洁能源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 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 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 和金额, 《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 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4

1、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与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书》 .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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