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22-11-02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能东莞谢岗燃气热电 联产项目一期(2*400MW 级)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4〕428 号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华能东莞谢岗燃气热电联产项目一期 (2*400MW 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 和东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华能东莞谢岗燃气热电联产项目一期(2*400MW 级) 工程选址于东莞市谢岗镇, 拟建设 2*400 兆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 环热电联产机组,年均热效率 73.2%,年均热电比 51.04%,燃料 为天然气,根据《东莞市热电联产规划》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 于同意华能东莞谢岗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开展前期 工作的复函》 (粤发改能电函〔2012〕2490 号) ,本项目服务范围 为东莞市谢岗镇及周边工业园区.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建设基本符合《珠江三角 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04-2020 年) 》 和 《东莞市热电联产规划》 . 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严格执行国家热电联 ―

2 ― 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 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 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 护工作:

(一)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的通知》 (计基础〔2000〕1268 号)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 (粤发改 能电〔2013〕661 号)等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东莞市热电联产 规划》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华能东莞谢岗燃气-蒸汽联合 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 (粤发改能电函〔2012〕

2490 号)及《关于谢岗镇关停工业锅炉工作方案的复函》 (东府 办复〔2013〕727 号) 、 《关于常平镇替代工业锅炉工作方案的复 函》 (东府办复〔2013〕726 号) 、 《关于桥头镇关停工业锅炉工作 方案的复函》 (东府办复〔2013〕728 号)要求,配合地方政府严 格落实,并在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供热范围内现有

118 家 企业

163 台小锅炉的关停工作.在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 分散供热锅炉等.

(二)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 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 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清洁 生产水平,确保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 指标体系 (试行)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 年第

24 号) ―

3 ― "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以上. 本项目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采用谢岗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的 尾水.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 化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本项目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经收集、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应经处理达到谢岗污水 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排放量应控制在

5160 吨/ 日内. 做好主厂区、 废水处理站等的地面防渗措施及初期雨水收集、 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四)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项目采用干式低氮燃烧 器,并采取烟气脱硝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中表

2 限值要求和广东省《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2-2009)第3时段燃气轮机 组排放限值要求中严的指标,烟囱高度不低于

60 米. 项目配套的

1 台10 吨/小时燃天然气启动锅炉,仅可在本项 目热电联产机组启动等情况下使用,烟囱高度应不低于

60 米, 大 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中表

3 限值要求.氨等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 (GB14554-93) .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 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

(五)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4―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临近城市道路侧的厂界环 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其它厂界环境噪声符合

3 类声 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且项目周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声环 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 求.

(六)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 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 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 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七) 应针对天然气、 氨水等在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泄露、 火灾及爆炸等事故, 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落实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演练,并与区 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八)本项目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产生的电场强度、磁感应 强度限值应满足《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规范》 (HJ/T24-1998)相应要求.

(九)各类排污口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并按当地环保 部门的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十)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 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 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 《大―5―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的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十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 别控制在 2.3 吨/年、704.7 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东莞 市环保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十二)本项目配套的天然气管线、供热管网等工程应依法 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 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

6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12 月16 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统计局,东莞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 年12 月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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