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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solid wastes General rules (发布稿) 2017-08-31 发布 2017-10-01 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34330―2017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2

5 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4

6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4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5

8 实施与监督.5 GB 34330―2017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加强对固体废 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7 年5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34330―2017

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 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 不作 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 (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 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 recycl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treatment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 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 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 by-products GB 34330―2017

2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 .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 ,或者因为质量 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 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 除外;

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 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 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 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物质: 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GB 34330―2017

3 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 物等;

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 炉渣等残余物质;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 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 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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