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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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本版编辑 李佳 高群

2017 年12 月29 日第3版理论与实务 公民守法意识的强弱作为衡量公民基本素质的重 要指标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得以深入推行 的基础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 后一道防线,公民守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审判执行 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研究人民法院如何立足本职、发 挥优势,为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寻找新的路径和对 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公民守法意识的现状和特征

(一)总体进步巨大但远未满足法治社会建设需 要.从1986 年起,我国已经完成了六个 五年普法规 划 .通过

30 年有意识有步骤的普法工作,全体公 民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养.但由于我国长期处在 人治 的文化氛围中,现代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 差,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 目前仍然停留在一种 似懂非懂 的状态,即公民对 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已经有了掌握,但多是片段化、 口号化理解,还远未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 思维习惯.

(二)不同社会群体的守法意识差别较大.一是基 础法律知识加入中学课改内容、大学法学专业招生人 数的逐年增加,使学生群体的守法意识普遍提高,也 使得处于顶层的法律精英阶层迅速崛起.二是随着城 镇化进程加快,许多贫困地区的青少年过早辍学,很 早加入民工队伍,无法接受基础法律教育,导致他们 无法妥善应对遇到的工作、婚姻、生育等问题,特别 容易出现脱离法律轨道的行为;

另一方面他们还是参 与网络法治热点事件讨论的主体,经常传播一些错误 的理念和信息,影响社会法治氛围的建立.

(三)少数媒体与政府机构的守法意识依然不强. 一是少数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宣传报 道一些未经证实的涉法敏感事件,或者过早过深介入 到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事件,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和 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二是少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法 治意识不强.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审判现象依旧存 在,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案件也并未杜绝;

涉及行政机 构、地方群众自治组织等的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屡见 不鲜;

干预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

地方保护主义依旧大量存在.

(四)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不均衡.权利义务 相对等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人权保障理念 的传播,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公民法律意识的崛 起,主要集中在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上,而对基本的法 定义务却不甚了解.在拆迁补偿、劳动保障、交通事 故损害等领域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后,维权积极性较 高,但对遵守交通规则、保护他人隐私等基本法律义 务的遵守却相去甚远.

(五)呈现出新媒体时代的新特点.一是对道德标 准与法律标准的认知存在模糊化.通过个人道德标准 约束干预司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社交媒体对法律认知偏差起到放大和聚焦效应. 许多错误的法治理念通过网络得到共鸣、放大和扭曲 化传播.这些错误理念互相影响,成为一种违法情绪 的爆发,传递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法治观念.

二、公民守法意识整体不强对法院工作 的影响

(一)公民整体守法意识较低阻碍了审判执行工 作.一是一些当事人通过拉横幅、上访闹访、冲击法 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二是法官及 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法官马彩云被当事人枪杀事件,正是公民整体守法意 识不强的集中体现.三是生效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有效 执行.我国案件的执行率低是一个长期被诟病的顽 疾,公民整体守法意识过低绝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 要原因.

(二)个别领导过问和行政干预使个案审判受到干 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 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 度.但是个别领导干部守法意识不强,通过递条子、 打招呼的方式过问案件的行为依旧存在,甚至有的行 政机构通过发函的方式对司法案件进行干扰.这种外 在的干预和压力,直接影响到法官对个案的裁决,客 观上促使法官出现枉法裁判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 致个案审理的不公正,甚至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不合理行政安排破坏了审判秩序和审判规 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 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 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但在工作实践中,法检部门承 担了大量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工作.

(四)正常的法治舆论环境受到冲击和破坏.社会 思潮的异常活跃,多元化思想崛起,其中许多民粹主 义、极左思潮与法治精神、守法意识完全背道而驰. 这些思想通过网络媒体快速传播,影响了一大批法治 意识本就薄弱的群体,使我们的法治环境和法治阵地 大量丢失,让依法治国存在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危险, 让正常审理工作面临巨大舆论压力.

三、发挥人民法院能动性的路径和对策

(一)发挥重特大案件审理的典型示范作用.一是 实现重特大案件的审判规范化.重特大案件媒体关注 度高、社会影响大,将这些案件的审判做到教科书式 的规范,有利于发挥重特大案件的典型示范作用,更 可以利用 眼球效应 进行一场全民法治宣传.如2013 年薄熙来案件的审理,第一次采用了微博庭审直 播的方式,向全体公民传递了阳光司法的理念.二是 对冤错案件进行坚决纠正.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保护,更向全社会传递 无罪推定 和 证据为 王 的理念,每一次冤错案件的纠正,对法官及全社 会都是一场强烈的心灵震撼.三是对重大敏感案件及 时进行判后答疑.一些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民 众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较大,通过判后答疑的 方式释案说法,可以取得较好效果.如快播案件,人 民法院通过判后答疑解释了审理中未采用 技术中 立 等原则的考量依据.

(二)让涉案群众从个案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重视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是外在形式上的 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 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正义就难有实体正义,程 序中存在瑕疵错误,必然会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 看法.二是推进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以文书上 网、庭审直播等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深入推进审 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通过公 开实现公正,通过公开倒逼规范,通过公开实现普法 教育,将审判活动纳入到全民监督中.三是正确把握 司法裁量权.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 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与感知,是他们 评价司法公正的直接标准.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实 现同案同判,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 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三)将普法工作纳入法院责任考核体系.一是健 全人民法院普法责任制.按照 谁执法,谁普法 的 要求,根据分工不同进行法律宣传、普及和解释工 作.二是将普法工作纳入人大代表审议之中.目前各 级法院工作报告都有普法内容,但所占篇幅、比重过 少,将普法情况纳入到人大代表审议之中,有利于提 高法院对于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对法官的普法 情况进行奖励和补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对法官完成 审判执行本职工作外进行的普法宣传工作进行量化, 作为加分项目进行表彰奖励或补助,提高法官进行普 法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挖掘特色法庭的作用,加强对关键群体的守 法教育.一是要发挥行政审判作用,通过实行立案登 记制改革、健全行政长官出庭应诉机制等,切实提高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二是充分发挥 少年法庭 作用,与教育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青少年的可塑性强,通过特色法庭、法治课堂等进行 法治教育,对他们的一生都将有重大影响.三是结合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 有针对性的 家事法庭 、交通法庭、劳动法庭等法 治教育,从不同人群的利益关切点找到切入口.

(五)开辟法治宣传的新型阵地.要全面推进 互 联网+法治宣传 行动,开展新媒体普法益民服务, 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电视剧等 形式开展普法活动.要通过各级法院网站和网络集群 建设,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的资源开放和共 享.同时,要鼓励支持引导法治自媒体力量的崛起. 这种模式受到年轻群体、知识群体的欢迎,在传播法 治知识、讲述法治故事、传递法治理念方面发挥了巨 大的作用,人民法院要支持、鼓励和规范这些自媒体 力量的发展. 王新兵 人民法院助力公民守法 意识培育的对策研究 【案情】

2015 年10 月29 日,毕某 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 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 动自行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王某 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 故证明,未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 后,王某住院治疗

58 天,支出医疗 费共计 43002.36 元.经鉴定,王某构 成十级伤残.小轿车系匡某所有,借 给毕某使用,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 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载明,超出《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 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 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王某 诉至法院,要求匡某和 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 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 计143936.96 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 焦点是非医保用药保险 人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 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 是有效的,保险人就赔 付医保范围内用药支出 既是条款的明确约定, 也是保险精算的基础, 法院对此应予尊重,非 医保用药应从保险公司 理赔范围内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 原则有效,但被保险人 举证证明属于治疗必须 药品时除外. 第三种意见认为, 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 无效,因其明显降低了 保险人的风险,减少了 保险人的赔付义务,限 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 故非医保用药不应扣除. 【评析】 笔者基本赞 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 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 医疗 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 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等相关证据确定. 该规定并未将医 疗费用的赔偿限定在医保范围之内. 在治疗过程中,无论侵权人还是被侵 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及发展 情况依照医学知识和科学方法采取的 治疗方式、标准和用药范围均无法预 见和控制.但那些医药是否为非医保 用药,用药是否合理,是否为治疗伤 情所必须,则涉及到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保险合 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提交投 保人签字的声明书原则上可以证明其 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如能举 证证明保险人未实际交 付保险条款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明确说明 应如何理 解的问题的答复》规定, '

明确说明'

是 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 订保险合同之前签订保 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 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 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 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 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 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 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 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和法律后果. 根据该 复函,保险人的说明只 有达到使投保人明了保 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 律后果,才尽到履行说 明义务,采纳的是实质 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 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 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 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 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 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关于非 医保用药一概不予承担 的主张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减轻了其义务,限制了投保人及被保 险人的权利,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 如果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医疗费中存在 非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中又存在超 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 不合理费用,就该不合理费用保险公 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赔的,只要 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条款有效,予以支 持. 胡科刚 杨荣国 非医保用药保险人免赔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序号债务人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利息 债权总额 保证人及抵押担保 合同

1 日照瑞能贸 易有限公司 建日市中贷字第050 号16,973,614 .

54 3,689,442 .

23 20,663,056 .

77 保证人:孔军、王瑞、孔岩、刘沂清;

保证合同:建日市中保字(2014 ) 第001 号、 第002 号、 第003 号、第004 号;

抵押合同:建日市中抵字(2014 ) 第001 号.

2 日照瑞能贸 易有限公司 建日市中银承字 (2014 ) 第001 号16,778,733 .

13 2,978,398 .

82 19,757,131 .

95 3 日照瑞能贸 易有限公司 建日市中借字(2014 ) 第015 号13,000,000 .

00 2,824,362 .

57 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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