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0-25
南环批表〔2019〕060 号 南皮县希凝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加工销售项目选址于河北省沧 州市南皮县寨子镇单庄村北侧,总投资

200 万元(环保投资

20 万元),占地面积

2333 平方米,年加工生产生物质颗粒

8000 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选址要 求.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表可做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好本表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 面:

1、 废气: ①原料入地下料仓、 筛选、 分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经集气罩收集, 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

②颗粒物成型过程产生的颗粒物, 经自带沙克龙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③原料 堆放、装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厂区内泼洒抑尘;

修建 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须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震垫, 并采取建筑隔声等 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筛分的废料收集后外售;

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外排.

三、项目建成后按《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环境保 护竣工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 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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