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10-26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天银股字[2010]第061-2 号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一一年五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3-2-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天银股字[2010]第061-2 号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华西能源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已于

2010 年9月15 日分别出具了天银股字 [2010]第061 号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及天银股字[2010]第062《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股份公司要求,本所就股份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涉及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黎仁超在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购买

2 亿元国债时是 否属于东方锅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决策?

2011 年4月28 日,四川省公安厅出具了《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东方锅炉委托 购买国债事宜的说明》 ,四川省公安厅说明如下:

2004 年3月5日,经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 锅炉 )2004 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东方锅炉决定购买

5 亿元国债,东方锅 炉做出上述决策时董事会成员为易兴旺、李太顺、文秉友、姚本荣、杨民权、钱 锦清、朱贤滨、谢梵、刘艳、罗晓红、刘斌等

11 名董事,全体董事均投了赞成 票(独立董事刘艳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谢梵表决) .华西能源股东黎仁超(身份 证: 610103641123247)时任东方锅炉厂副总经济师兼东方锅炉实业公司总经理, 仅负责东方锅炉实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参与东方锅炉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3-2-2 不属于东方锅炉决策层,无权参与本次国债购买决策活动. 另外,根据东方锅炉公开披露的

2003 年年报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名单, 黎仁超不属于东方锅炉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 当时披露的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期起止日期 易兴旺 董事长 男40 2001.6-2004.6 李太顺 副董事长 男57 2001.6-2004.6 文秉友 副董事长、 总经理 男50 2001.6-2004.6 姚本荣 董事、副总经理 男58 2001.6-2004.6 杨民权 董事 男59 2001.6-2004.6 钱锦清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男58 2001.6-2004.6 朱贤滨 董事 男44 2001.6-2004.6 谢M 独立董事 男38 2002.6-2005.6 刘艳 独立董事 女37 2002.6-2005.6 罗晓红 独立董事 女43 2003.6-2006.6 刘斌 独立董事 男31 2003.6-2006.6 陈可寿 副总经理 男56 2001.6-2004.6 王宏 副总经理 男47 2001.6-2004.6 吴焕琪 副总经理 男39 2001.6-2004.6 唐伟 副总经理 男39 2001.6-2004.6 徐鹏 副总经理 男39 2001.6-2004.6 李洪涛 监事会主席 男59 2001.6-2004.6 吴乾光 监事 男59 2001.6-2004.6 范京梅 监事 女42 2001.6-2004.6 贺建强 董事会秘书 男51 2001.6-2004.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黎仁超在东方锅炉、东方锅炉厂工作期间最高职务 为副总经济师,系中层管理人员,未担任过东方锅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职务,无权参与决策.

二、 东方锅炉实业公司改制资产是否涉及国有或上市公司资产?是否履行了 法定程序? 东方锅炉实业公司改制前东方锅炉持有实业公司 41%的权益.2003 年12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3-2-3

31 日东方锅炉将 41%权益转让给了实业公司集体股东. 东方锅炉实业公司改制时 为集体企业,不涉及国有及上市公司资产.

1、实业公司的设立 实业公司是

1990 年经自贡市人民政府以自府函[1990]77 号文和四川省生产 委员会以川生委[1990]企046 号文批复, 由东方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和东方锅炉 工业公司合并而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实业公司设立时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东方锅炉厂对东方锅炉工业公司的投 入3,810,652.44 元和东方锅炉工业公司、东方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集体所有制 企业的经营积累.实业公司到位资本金为 1,520.3 万元,其中:东方锅炉厂 3,810,625.44 元,占实业公司总资本金的 25%. 经核查实业公司及其前身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东方锅炉厂对 实业公司的投入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具体明细如下: 投入时间 投入方式 金额(元)

1986 年3月东方锅炉厂入股资金(东方锅炉工业公司) 500,000.00

1987 年11 月 东方锅炉厂固定资产投资(东方锅炉工业公司) 992,741.98

1988 年5月东方锅炉厂固定资产投资(东方锅炉工业公司) 1,566,894.70

1989 年12 月 东方锅炉厂利润投入(东方锅炉工业公司) 243,015.76

1991 年10 月* 起重机设备投入(东方锅炉工业公司) 8,000.00

1991 年12 月* 投入流动资金(东方锅炉工业公司) 500,000.00 合计 3,810,652.44 注:*系东方锅炉厂对东方锅炉工业公司在实业公司

1990 年成立前的投入,1991 年底计入 实业公司账簿.

2、实业公司的股东变更

1996 年8月,东方锅炉厂与东方锅炉分账,东方锅炉厂将其对实业公司的 投入转为东方锅炉持有.实业公司到位资本金仍为 1,520.3 万元,其中:东方锅 炉持有对实业公司投资 3,810,652.44 元,占实业公司 25%的权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3-2-4

1998 年11 月6日,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出具《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关于东 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 (成都特审决工 [1998]13 号) ,明确 东方锅炉

1996 年与东方锅炉厂分账时,应将东方锅炉厂 对实业公司的投资以及累计盈利共计 6,351,073.70 元全部转为对实业公司的投 资,但账面仅反映 3,810,652.44 原始投入,少计长期股权投资 2,540,421.26 元. 决定由东方锅炉按财务制度规定调整相关账务 . 根据上述决定,东方锅炉对其财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并经实业公司确认,将 东方锅炉对实业公司的投资调整为 6,351,073.70 元,占权益资本金的 41%.

3、实业公司的国有股转让

2003 年12 月31 日,经东方锅炉当年第七次董事会批准,根据四川协合会 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自贡分所以

2003 年8月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 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础,东方锅炉将所持实业公司 41%的权益以双方协商确定的 价格

315 万元转让给了实业公司集体股东.至此,实业公司全部权益归集体股东 所有. (1)国有股转让的背景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包括:一是实业公司连续多年亏损,至2002 年末,东 方锅炉对实业公司长期投资已经减计至 0;

二是贯彻落实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有 关精神. (2)国有股转让履行的法律程序 ①资产评估

2003 年12 月29 日,四川协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所出具川协合 会自评[2003]第38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对实业公司全部资产采用重置成本 法和账面核实法进行了评估,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3 年8月31 日,实业公司净资 产为-6,540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3-2-5 ②内部决策

2003 年12 月31 日,东方锅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东方锅 炉实业公司股权的决议》 ,同意将东方锅炉持有的实业公司 41%股权转让给实业 公司集体股东.东方锅炉随后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03 年度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转让所持东方锅炉实业公司股权公告 .根据当时《章程》规定,东方锅 炉董事会的权限为 2,352 万元,处置该股权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2003 年12 月30 日,实业公司办公会议和实业公司分工会委员、支会主席、 职代组长联席会议分别召开会议,同意受让东方锅炉所持实业公司 41%的股权.

2003 年12 月31 日,东方锅炉与实业公司集体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书》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国资委

3 号令)规定,协议转让符合 当时法律规定. 东方锅炉于当日通过东方锅炉厂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 东方电气 )报送了东锅[2003]管理字

43 号《关于上报东方锅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东锅实业公司股权的报告》 . ③批复与确认

2004 年2月9日,东方电气出具《关于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东锅实业公司股权的批复》 ,原则同意转让.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 企发[1993]39 号《关于授权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 国有资产的批复》 ,东方电气享有对东方锅炉转让所持实业公司 41%股权事项的 批复权限.

2009 年6月17 日,东方电气法律事务部《关于对自贡市经济委员会自经函 [2009]11 号来函的回复》确认:

2004 年2月9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对股 权转让进行批复,原则同意东方锅炉转让其持有的实业公司 41%股权,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实业公司成为 100%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属实.

4、实业公司的改制 (1)改制背景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3-2-6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 [2002]12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 动及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于

2002 年11 月18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 ,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 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 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 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2002 年12 月19 日,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和东方电气《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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