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0-19

2 ―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 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激励机 制, 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 对原豁免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企事业单 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停限产豁免,是指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 峰生产计划时, 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 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 管控措施. 第四条 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现行产业政策, 生产工艺、 技术、 产品不属于 《江 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

(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

(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 理要求.

(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 ―

3 ― 真实有效.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 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特 定条件:

(一)下列8类涉气重点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环境基础设施类 公用燃煤电厂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 垃圾发电或危废焚烧 企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2、钢铁冶炼类 完成《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 〔2018〕13号)治理任务,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9年度申请期内,企业单条球团、烧结机、炼焦生产线达 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申请生产线单独豁免.

3、电解铝类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颗粒物、二氧 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 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4、水泥熟料制造类 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 或承担协同 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5、建材类 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全 工序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4―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

6、石化类 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且已实施LDAR 泄露检测修复,并承担省内油品升级和供应保障任务.

7、战略新兴产业类 规模以上企业,在各类战略新兴产业目录内,符合统计部门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或审核. 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 免.

8、建设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 (1)能够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 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渣 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 按照地方要求执行.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需安装扬尘在 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生态环境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3)施工场地内使用的非道路机械全部使用国六标准汽柴 油,无冒黑烟现象.

(二)除上述类别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 一:

1、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

5 ―

2、直接或间接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饮用水、交通出 行等基础公共服务,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

3、承担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军工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

(二)核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 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 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 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 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批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 进行核定, 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对于不符 合豁免条件的, 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 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 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上报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豁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豁免企业名单增补和调整. ―

6 ― 第八条 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 由设区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 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

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

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 求而纳入豁免的;

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 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 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 施. 第九条 对于下列应当豁免而未获得豁免的情形, 企业可单 独申请获得豁免资格:

(一)环保信任保护申请期外补充纳入信任保护名单的;

(二)豁免申请期内因轻微瑕疵未通过豁免审核,但企业通 过即时整改,短期内能达到豁免要求的;

(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尽职履责、不落实环保信任 保护原则、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审核未通过的. 第

(一)、

(二)两种情形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责审核,企业申请情况及审核结果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第

(三)种情形,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于 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

7 ―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豁免名单在秋冬季错 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过程中予以落实. 省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豁免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环境 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地方停限产豁免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 服务;

要严把豁免关,加强豁免企业的监督管理;

要畅通信访举 报渠道,及时解决企业问题和诉求;

要加强豁免环境效益评估, 提高精准管控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豁免办法废止,具 体解释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附表:各地上报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示例 ―

8 ― 附表 各地上报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示例 **市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行业类别 豁免申请 对应条件 豁免的主要生产线 或生产设备 备注

1 **热电 公司 *市*县* 路*号 电力、热力 的生产和供 应 第五条 第一款 全厂豁免,主要设备 为60MW发电机组2台, 150T/H锅炉3台2**钢铁 公司 *市*县* 路*号 钢铁及制品 第五条 第一款 单条生产线豁免,为360M

2 烧结机1台3**工地 项目 *市*县* 路*号 建设施工 第五条 第一款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建设商品住宅10栋4**汽车 制造公司 *市*县* 路*号 汽车制造 第五条 第一款 单条生产线豁免,1 万台新能源汽车生产 线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生态环境局)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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