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10-17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

9 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 法律资讯

2017 年9月期 本资讯为内部交流・由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写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9 目录 1.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1 2.深圳中院: 关于补充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15 3.国务院国资委:大力处置 僵尸企业

17 4.西安市:供给侧改革 出清 僵尸企业

21 5.江苏靖江法院:处置 僵尸企业 :优保劣弃…23 6.公司清算、解散典型案例要旨

13 则…29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9 -

1 - 深圳中院 |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09-07 深圳中院 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

2017 年8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 事执行专业委员会

2017 年第

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 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 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 年8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

2017 年第

3 次会议 通过) 深中法发〔201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 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 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 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 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

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 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 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 的数额和范围.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9 -

2 -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 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 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 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第一节 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 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 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 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 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 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 以及通过本案 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 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 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 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 人提供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 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资料. 第十条 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的 媒体:

(一)小额破产案件在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发布;

(二)普通破产案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

(三)债务人在境外拥有财产或者境外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比例较高的,可 以同步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四) 债务人具有特别行业属性的, 可以同步在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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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债务人属于公众公司的, 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发布. 上述

(二)至

(四)项公告应当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 相应栏目.

第二节 债权申报的受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 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由本院依法确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本院提 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 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 报本院备案后专门设立的债权申报地点. 第十二条 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审 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 种类和性质. 第十三条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出具 债权申报回执.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指令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申报人逾期不 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 执.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 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十五条 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 债权申报统计 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 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权限;

(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报的时间;

(四)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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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 取了保全措施;

(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职工 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在破产 案件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 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 考勤记录、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 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登记鉴定报告等资料.债务人下落不明、债 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 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 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予以登记.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 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为债务人垫付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主体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

第三节 债权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审查、债务人核查、反馈、异议和 复核、债权表编制. 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 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 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 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 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 债务人反馈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 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9 -

5 -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径行 审查.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 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 议期.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将异议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 并告知债权人有权自收 到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 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应当列明债 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 数额. 第二十五条 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 会议. 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 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 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 债权、 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 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 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 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 权表的编制, 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 出书面说明. 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 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 职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债权的类别、职工债权的数额.职工对职工债 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 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职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9 -

6 - 工. 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 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 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 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 核查. 第三十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 管理人应告知其 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逾期 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 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清单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 理后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 管理人应将受让方列入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之后通知的, 管理人可以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后申请本院重 新裁定确认.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 受让方自债权转让通知 管理人之日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但债权人为了增加表决权数量将同一笔债 权向多个受让方转让的除外.

第三章 债权审核认定的一般标准

第一节 普通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 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7.9 -

7 - 第三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或者符合第三人撤 销之诉要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据后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 诉. 管理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报告本院,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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