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10-14
首钢总公司 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2 年7月17 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许可人) :首钢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注册号:110000003607422 乙方(被许可人)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注册号:110000000286633 鉴于甲乙双方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以下称 本次重组 ) .

本次重组完成后,甲乙双方之间将存在持续性关联交 易,其中涉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相关方面.为保障双方权益,切实规 范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甲乙双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自章程规定, 经友好协商,就本次重组完成后相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1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行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许可商标: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甲方拥有的注册号为

663317、

668477、663060 的图形商标. 产品: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包括注册商标 权证核定范围内的所有商品. 下属企业:指甲方或乙方现在及以后(即存续期间内)所拥有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直接、间接控制或产生重大影 响的各种经济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企业、控股子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公司/企业. 第2条使用许可 2.1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甲方特此许可乙方在其生产和销 售的产品上使用许可商标,并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许可乙方下 属企业依乙方在本合同下之权利使用许可商标. 2.2 乙方使用的该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由乙方依照商标 注册权证中载明的样式印制. 2.3 许可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许可除乙方(含乙方下属企业) 及甲方下属企业之外的其他任何企业使用该等注册商标. 2.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书面提出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使用甲方现在及以后(及存续期间内)所拥有的与乙方生产经营有关 的其他商标的请求,甲方应当同意并与乙方就该等商标的许可使用另 行签署相关协议. 第3条许可使用期限 3.1 许可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甲方合法拥有 许可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期限内均无偿许可乙方使用. 3.2 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许可商标的续展注册手续. 第4条许可使用费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 内,甲方无偿许可乙方使用许可商标. 4.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双方依照本合同第 6.6 款的规定协 商后确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 乙方支付前述费用前, 有权要求甲方就相关费用 作出详细说明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5条许可商标的转让 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内,甲方如欲转让许可商标 或其拥有的与乙方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注册商标,应征得乙方的同 意,并且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第6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甲方保证,许可商标为其合法所有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的注册商标,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将许可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 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许可商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

甲方承诺不会在许可商标上设立质押等任何不利于乙方使用许可 商标的障碍. 6.2 甲方承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维护许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 抵制任何有可能减少、淡化、削弱许可商标的识别性或显著性的行为 及任何有可能损害、玷污许可商标商誉的行为,并承担因此付出的全 部费用. 6.3 甲方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办理本 合同的备案手续. 6.4 甲方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满前为许可商标申请续展,并负 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已注册的商标支付相关 费用并遵守其他规定,确保许可商标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许可使用 期限内持续有效. 6.5 甲方承诺,若将许可商标之图形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 商标,乙方即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 6.6 如乙方要求甲方就许可商标之图形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 商标注册,甲方应尽力尽快办妥有关注册手续,使该图形按乙方的要 求注册为商标.注册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6.7 甲方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令乙方受到损失,则 构成甲方重大违约,甲方同意对乙方作出充分赔偿. 第7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7.1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内,乙方生产和 销售的可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质量不低于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控制和 监督乙方使用许可商标或与使用许可商标有关的产品的质量和标准. 7.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许可使用期限间,除按本合同第

2 条 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外,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改动许可商标或扩大许 可商标的使用范围. 7.3 除乙方下属企业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 任何方式将许可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7.4 乙方保证,在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名称和产品 产地. 7.5 乙方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令甲方受到损失,则 构成乙方重大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作出充分赔偿. 第8条合同的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满足本 合同第 14.1 款所述条件后方可生效.修改后的合同由甲方负责报有 关部门备案. 第9条合同的终止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 9.1 本合同可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1)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双方达成终止本合同的协议;

(2)甲方商标所有权因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而丧失;

(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中国有管 辖权的法院或有权政府机关查封、责令关闭,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能力;

(4)本合同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5)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 力;

(6)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不经甲方同意,提前六 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9.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第 9.1 款第(2) 、 (3)项规定之原因无 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由此 使其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请求赔偿. 9.3 本合同任何一方出现第 9.1 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另一 方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第10 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如违反本合同,违约一方应赔偿 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11 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指 不可抗力 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 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 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劳资纠纷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 11.2 因发生上述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时,受妨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应在

30 日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及因该不可抗力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书面说明. 11.3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丧失履行本合同 能力的,受不可抗力妨碍的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小、 清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少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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