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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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资产〔2016〕7 号 各学院(学部) ,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 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 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防保证教学、 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法 规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 况,对《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6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 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资产〔2012〕5 号)同时废止. -

2 -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

2016 年12 月29 日 (联系人:孙晓志,联系

电话:27406283) -

3 - 附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 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 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原国家教委令第

20 号)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四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天津市 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和印发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两个办 法(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2016〕33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 实验室 是指学校所有院(部、 所、中心)等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 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按照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要求,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 -

4 -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的方针,贯彻 谁主管、谁负责 ,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院 (部、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 资产处 )是 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 责:

(一)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 各院(部、所、中心) 、各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危险化学品安 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生物安全)工作,行使奖励和处 分的职能;

(二)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落 实相关要求;

组织实施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 准入制度;

(三)加强涉化、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组织实 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 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按照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要求, 各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书 ;

组建由院级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具体领导的实验 室安全管理队伍. 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与学院(部)党政主要 负责人签订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

根据学院(部)的具体 -

5 - 情况, 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协助学院 (部) 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 作,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进行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 整改;

(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 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 入制度;

(六)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异地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对内按照天津大 学院级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 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研究院所实 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签订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并组建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队伍;

对外实行属地化管理,直接接受所在地的相关安全管理部 门的监管. 第八条 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主管部门对所建研究院所的 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负责所建研究院所实验室安全日常监 管. 第九条 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 作的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 人签订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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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 促执行;

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 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 ,并张贴在实 验室显著位置;

(二)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室安全 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本室内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 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 台帐等) ;

(四)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的 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 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第十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 身安全负有责任.应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的观念, 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 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危险性实验需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应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 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 生.学生和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学校及院(部、所、中心、异地研 究院所) 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 实验室工作学习;

进入实验室后应当掌握安全应急程序,知道应 急电话号码,掌握基本救助知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 活动,熟悉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

7 -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详细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执行) .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 室负责.爆炸品、剧毒品、易制毒品购买前应经过学院(部)、 保卫处、资产处的审批,由资产处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 准购手续后,到指定的厂商处购买,不得随意购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 安全隐患. 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 查,防止因变质分解、相互反应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剧毒、 爆炸、 易制毒类及强酸强碱类危险化学品, 应严格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的 四无 一保 的管理要求, 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 双人保管、 双人使用、 双本帐和双把锁的 五双 管理制度,存放地点应安装防盗报警 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 护用品.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 事项;

应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 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旧试剂和 实验废弃物,并按照 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工作原则执行. 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排放有毒、 有害废气,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

8 - 第十八条 剧毒、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 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排污及危险废弃物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实 验室排污和危险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 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 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 包括其所用的材料、 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当选择具有特种设备生产 资质的厂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 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购买特种设 备需经过资产处对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后, 方能进入采 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检 验部门检验,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 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通过天津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 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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