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0-15
_ 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目录主编刘建明 副主编 陈茂山 陈琴邓淑珍(常务) 编辑部主任 许丽芬 编辑部副主任 吴伯健 编辑李国隆 林建军 汪福学 邵自平 张智吾 李计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11年第3期(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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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编辑、出版 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202629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 0709-L0086号 印刷 北京瑞斯通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杨桦法律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 公告公报 2010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 水利部2010年度行政许可工作情况 关于公布第二批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准予延 续和同意变更单位名单的公告(公告31号) 关于颁发第十五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的公告(公告37号) 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和注销注册 人员名单的公告(公告38号) 通知通报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安监 〔2011〕 374号) _ _ 水利部公报 2011.

3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 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 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 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 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 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 原则. 第四条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 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 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 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 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 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 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 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 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

已经设置 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 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 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 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 术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部门规章__水利部公报 2011.3 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 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 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 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 时监测;

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 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 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 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 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根据 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职责权限 启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 用水.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 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 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 调度指令. 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 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 度指令.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 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 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 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 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 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 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 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 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 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 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 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令. 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 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第十八条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 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 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 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 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 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取水 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 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 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 的水功能区划,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 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 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太湖流域的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 _ _ 水利部公报 2011.3 部门规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 划.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 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其中在太 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有关主管部 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 护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 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

发现 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 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 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通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 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 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 水、海水、微咸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 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 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但是 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除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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