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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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 甘肃省中心实验室有机分室设备采购项目 购销合同 招标编号: 1259-17455 包号: ZJ1712-HT455-003 备案编号: 买方: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 产勘查院(甘肃省中心实验室) 卖方: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 -

2 - 合同买方: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省中心实验室) 卖方: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省中心实验室有 机分室设备采购项目

二、货物清单 序号 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RMB) 备注

1 固相萃取仪 (含大体积 进样组件) 莱伯泰科、 SPE1000-08 中国 台1420000.00 420000.00 ――

2 全自动高通 量平行浓缩 仪 莱伯泰科、MV5 美国 台1225000.00 225000.00 免税价

3 多功能氮吹 仪TooHao、N-20 中国 台16800.00 6800.00 ――

4 双模式多功 能自动均质 仪 莱伯泰科、 DHS-220 美国 台1398000.00 398000.00 免税价

5 红外测油仪 吉林北光、 JLBG-121 中国 台1130000.00 130000.00 ――

6 环境测氡仪 MODEL、1027 中国 台113000.00 13000.00 ――

7 记忆式温湿 度计 群特、313 台湾 台12500.00 2500.00 ――

8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VOC)检测 仪 华瑞科力恒、 PGM-7380 中国 套151000.00 51000.00 ――

9 苯检测仪 华瑞科力恒、 PGM-7360 中国 台138000.00 38000.00 ――

10 便携式多种 气体分析仪 华瑞科力恒、 PGM-6208 中国 台126000.00 26000.00 ――

11 激光粉尘仪 绿林创新、 LD-5C(B) 中国 台120000.00 20000.00 ――

12 甲醛测定仪 INTERSCAN 、 4160-19.99m 型 中国 台127700.00 27700.00 ―― 合计 (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捌仟元 (小写) 1358000.00

三、合同金额 -

3 - 1.合同总额: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捌仟元(小写) :1358000.00 元2. 合同总额包括货物清单所有产品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安装费用、运输保险、技术指 导费、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若买方未 能办理获准减免进口产品进口关税及相关税费,相应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3.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天数为日历日.

四、货物产地及验收标准 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供需双方现场核查.买方将 按照招标文件的配置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品牌,型号,数量的全参 数进行验收. 2.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 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3.依次序对照交付验收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 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买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 项要求;

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4.若货物为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相关必需文件. 5.卖方在交付设备的同时必须提供关键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强制检验项目出厂合格 证书.买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 应程度,进行全参数覆盖的技术验收.设备红外测油仪、环境测氡仪、记忆式温湿度 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检测仪、苯检测仪、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除氯气) 、 激光粉尘仪、甲醛测定仪,由卖方免费提供计量院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报告或 测试报告. 6.卖方应将货物的用户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其它资料交付给买方,使用操作及 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7. 现场验收不合格情况: (1)卖方提供的设备在现场验收时,出现以上 1-5 项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将视 为现场验收不合格,不再继续进行验收. (2) 卖方提供的设备在现场验收时不满足买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针对单台的设备 的实验项目和技术要求,将视为现场验收不合格,不再继续进行验收. -

4 - 8. 如主要货物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买方除部 分或全部扣除卖方质量保证金外,还将保留继续向卖方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和间接经 济损失的权力.

五、交货时间、地点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供货时间: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

30 天,进口设 备合同签订后

55 天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在

7 日内完成安装并进行合格验收,双方各 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验.交货地点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中 心实验室有机分室.

六、包装 买方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卖方负责. 货物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 索查阅. 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但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卖方 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包 退包换.

七、付款方式 付款及质量保证金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卖方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经买方验收合格,通过计 量检定或校准后凭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开具的发票(完税价) ,由买方支付 100%的合同货款;

3)完成前项工作后,卖方 5%的履约保证金随即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 后由买方退还给卖方. 4)买方付款采取电汇或转账方式进行,付款至卖方: 户名:甘肃美联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兰州银行科技支行、账号:7028

2027 8873 1012.

八、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自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技术参数中注明质保期 的按技术参数中质保期执行)按厂家承诺执行,质保期内卖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换、 包退、期满后可同时提其它承诺服务. -

5 - 2.质保期内,如产品问题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 超过

3 日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买方的服务通知,卖方在接报后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省内) ,

2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

2 日内货物问题不能排除的,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退换.

九、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合同 总额

5 %的违约金;

逾期交付的货物或工程,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

5 ‰的 数额向买方另加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20 日以上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买 方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买方须向卖方支付 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违约总额的 5‰累计,由此造成的卖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买方 承担.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若对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 时,自收到货物起

10 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 2.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 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买方处理情况, 否则, 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买方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货物损毁,所提出的异议卖方不 予接受. 十

一、争议的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仲裁解决依据. 发生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住所所在地法院起诉.因货物 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统一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 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买方承担;

否则鉴定费由卖方承担.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 行. 十

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天内 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 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6 - 十

三、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各缴税责任方独立承担. 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卖方负担. 3.卖方须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进口设备关税及相关税费的减免手续. 十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十

五、其它 1.所有经一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 、采 购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 期. 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 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卖方各执二份,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备案一份,代 理机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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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 合同 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 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2) 合同价格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 价格. (3) 货物 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 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 服务 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 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 买方 系指买货物的单位. (6) 卖方 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投标人. (7) 项目现场 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8) 天 指日历天数.

2 、原产地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 、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 一致.若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 应的正式标准.

4 、专利权 4.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 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 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5 、包装要求 5.1 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 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 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5.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 、包装标记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 以下各项: -

9 - (1)项目名称: (2)合同号: (3)收货人: (4)到站: (5)货物的名称、包号、箱号: (6)毛重/净重(公斤) : (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 (8)发货单位: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 标明 重心 和 吊装点 ,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 明 小心轻放 、 勿倒置 、 防潮 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6.2 标识设备配置信息卡片.

7 、装运条件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 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 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 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 、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 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卖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卖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日期应视为是货物 的交货期. 7.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8 、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 毛重、 体积 (立方米) 、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 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 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 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9 、保险 9.1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等,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 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 一切险 .

10 、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0.3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

48 小时内将上述 10.2 条要求除第

4 项外的单据 航寄给买方. -

10 - 10.4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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