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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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 备案号:Jxxxxx 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2014 年4月2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DB33/T10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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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x月x日XXXXXX

2014 xxxx

4 5 前言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2012 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 建设发〔2012〕192 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 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 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 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10 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 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 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 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

20 号,邮编:310006)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6目次1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规划与环境…5 4.1 规划…5 4.2 环境…6

5 建筑…7 5.1 一般规定…7 5.2 套型设计…7 5.3 公用部分设计…9 5.4 无障碍设计…10

6 结构与材料…11 6.1 一般规定…11 6.2 结构…11 6.3 材料…12

7 设备…13 7.1 一般规定…13 7.2 给水排水…13 7.3 电气…14 7.4 燃气…15 7.5 通风与空调…16

8 绿色设计…18 8.1 一般规定…18 8.2 绿色设计…18

9 建筑装修…21 9.1 一般规定…21

7 9.2 装修配置…21

10 施工与验收…22 附录 A 基本装修配置…23 本标准用词说明…25 引用标准名录…26 附: 条文说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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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 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 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行业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 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面向符合规定 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 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 要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0.2 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public rental housing (low-rent housing) 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 标准,或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租金水平, 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 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 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 型住房. 2.0.3 经济适用住房 affordable and applicable housing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4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按相关规定折算后总面积占该用地 总面积的百分比. 2.0.6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 使用的年限.

3 2.0.7 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 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 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8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 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等.

4 3 基本规定 3.0.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要求, 应与区域周边环境和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3.0.2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相结合. 3.0.3 保障性住房可采用集中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集中建设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 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3.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 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3.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考虑耐久性、安全性及维护成本,推广 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和新设备. 3.0.6 保障性住房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建筑绿色设计,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倡导绿色施工,实现 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3.0.7 保障性住房应推行设计标准化,部品部(构)件模数化, 建筑空间和形态多样化,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技术.

5 4 规划与环境 4.1 规划4.1.1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 地. 4.1.2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的居住用地内,且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对 完善的区域. 4.1.3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场地 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地区,选择建筑场地应按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50011 要求避开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当无法避开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2 应避开可能发生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水文和地质灾害的 地带;

严禁在具有辐射、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的不利地段建造保障 性住房. 4.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宜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4.1.5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道路交通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 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衔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 离不宜超过 500m. 4.1.6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筑布局应满足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风的要求,并应符合消防、防灾、节能、管线埋设等国家及地方 的相关规定. 4.1.7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均应符合所 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4.1.8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 的配置应按现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

6 配建标准》DB33/1021 执行. 4.1.9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周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按住区规模配 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4.1.10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宅前路的 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2.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 通达机动车. 4.1.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导向设施.住区出入口应 设置住区导向平面图;

住区内应设置交通导向指示牌. 4.2 环境4.2.1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保障性住房绿地 率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 25%. 4.2.2 保障性住房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 绿化维护的要求.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与易于存活的物 种,不应种植对人体有害、对空气有污染和有毒的植物. 4.2.3 住区内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残障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住 区内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 碍的要求. 4.2.4 住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7 5 建筑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居住功能构成、家庭人 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5.1.2 倡导精细化设计,保障性住房应按户型小、功能齐、安全 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 功能. 5.1.3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 冬季日照. 5.1.4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和安全 的要求,体型和空间组合宜结合当地气候特性和地域文化,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造型和平面宜简约,应有效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 比,满足节能设计的要求;

2 建筑布局及平面布置应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3 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方,减少纯装饰性构件和饰面砖的使用. 外立面色彩应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 外窗宜结合朝向与功能进行遮阳设计, 并应减少大面积窗和 落地窗的使用,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5 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标准化、模数化等新型建筑工 业化建造技术的要求. 5.1.5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 执行. 5.2 套型设计 5.2.1 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8 表5.2.1 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类型套型总建筑面积 多层≤60 m2 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 中高层、高层≤70 m2 多层≤60 m2 经济适用住房 中高层、高层≤70 m2 注: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以

40 m2 以下为主 5.2.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卧室、 起居室 (厅) 、 厨房、 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每套宜设阳台或平台.宿舍型保障性住 房应设置居室,宜设置卫生间;

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 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 5.2.3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齐全,注 重空间的复合利用,并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 5.2.4 成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自然 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5.2.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层高宜为 2.80m. 卧室、 起居室 (厅)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局部净 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2.6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 起居室 (厅) 、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7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宜与餐厅、卫生间相邻布置;

厨房、卫 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宜共用上下管井;

各竖向管线宜集中敷 设,并适当隐藏. 5.2.8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2.9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 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 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条件.

2 卫生间应至少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设备,

9 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5.2.10 每套住房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阳台应配置晾晒衣 物的设施. 5.2.11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应预留空调洞口,宜考虑空调 室外机的安放位置,空调管线的布置宜结合空调外机位.空调室 外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室外机工作通风的要求;

2 应安全可靠,便于安装、维修;

3 应结合建筑立面设置,与外立面协调. 5.3 公用部分设计 5.3.1 保障性住房的单元设计宜采用一梯多户的户型组合. 单元设 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应减少走道、 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 5.3.2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空间、楼梯间和地下空间宜采用直接天 然采光. 5.3.3 保障性住房的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七层及七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七层及七层以上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 21m 时,应设置电梯.

3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 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5.3.4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 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5 户门宜采用具备防盗、隔声、保温功能的多功能防护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3.6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配套设置信报箱.

10 5.3.7 保障性住房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 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4 无障碍设计 5.4.1 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建设适量 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住房,或预留可 改造条件.无障碍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 等标准的规定. 5.4.2 设置电梯的保障性住房应至少设置

1 处无障碍出入口,通 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

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住房,当设 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11 6 结构与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 安全等级 为二级.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必须 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 6.1.3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应能承受正常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保障性住房 的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6.1.4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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