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0-15
8 8版2019 年5月24 日 星期五 环球视野 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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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OURT DAI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WWW.

RMFYB.COM 责任编辑 李绍华 电子信箱: lishaohua@rmfyb.cn 热线

电话: (010)

67550724 澳大利亚家庭法审查及改革建议 齐凯悦 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规则概览 马连龙 司法认知在本质上是 法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对某些特定事 实和法律前提做出的正式认定 , 而无须当事人予以证明. 司法认知 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在域外的法治实践中已经逐渐成熟 和完善, 其在减轻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举证责任、 提高诉讼程序的 效率等方面都显现出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自《1975 年家庭法》 实施以来,尽 管社会和家庭发展产生了诸多变化,澳 大利亚家庭法系统也未进行大规模的审 查或改革.澳大利亚自

2017 年开始对家 事司法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并于

2019 年4月10 日发布了 《最终报告》 .此次审查 与改革建议反映了澳大利亚家庭法系统 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 家庭法审查之背景 在关于改革的咨询和探讨中,澳大 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以用户为中心,重 在使得家庭法符合家庭和儿童的需求. 澳大利亚相关机构、公众对家庭法改革 存在一定共识,即促进儿童和家庭的安 全应当是家庭法系统的基本目标和首要 功能.目前,澳大利亚家庭法系统处理 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对儿童安全的保 障是家事司法机构的重要工作.这意味 着家事司法机构必须与其他机构或司法 系统合作,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获得他 们需要的支持. 随着家事案件的增多且日趋复杂 , 澳大利亚家庭法系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 大.家事纠纷涉及复杂的情感、文化、 社会、经济基础等因素,离婚后各项安 排有时还需专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如 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部分家事纠 纷还涉及家庭暴力、移民、心理健康、 吸毒等问题,甚至与刑事司法系统有交 叉,这使得家庭法系统需要与其他服务 系统或部门进行协作.同时,通过非对 抗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的呼声在澳大利亚 国内越来越多. 未成年人是家庭法系统中关键的利 益相关者,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法系统 中具有重要性.相关调研显示,部分家 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对与独立儿童律师 的接触和沟通作出消极评价,认为自己 的意见没有被听取.同时,增强公众对 家庭法系统的信任度也是家庭法改革需 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提升家事司法的透 明度、对家庭法系统的流程和实践进行 审查、通过社区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法 系统及其运作的了解等改革建议在审查 中频现. 家庭法审查之进程

2017 年8月17 日,澳大利亚司法部 长乔治・布兰迪斯要求法律改革委员会 对家庭法系统进行审查.2018 年3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包含

47 个问 题的文件,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调查.法 律改革委员会收到了

480 份回复意见书 和近

800 份体验反馈,并听取了数个儿 童和青少年团体的看法.法律改革委员 会利用这些资料,通过磋商和讨论制定 了咨询报告.

2018 年10 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家庭法系统的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提出应通过全国性的法治教育活动来加强公民对家庭法系统的认识;

重新修订《1975 年家庭法》 及其附属立法,尽可能简化及明确相关规定等等.在提出改革意见的同时,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咨询报告中附有相关问题列举,以探讨改革如何有效推进. 针对咨询报告,法律改革委员会收 到了

263 份反馈意见,并对新西兰等国 家的家事司法改革作出借鉴.在相关反 馈和磋商的基础上,关于家庭法改革的 《最终报告》 于2019 年4月10 日发布.名为 《家庭法的未来:关于家庭法系统 的调查》 的 《最终报告》 提出了

60 条建 议, 旨在彻底改革家庭法系统. 家庭法改革原则与建议 综合纠纷解决途径 《最终报告》 强调, 家庭法在制定伊始, 承载着处理婚姻关系中各主体之间争议的 职责, 随着家庭法系统的发展, 保障儿童及 所有家庭成员的安全和福祉、 减少家庭暴力 及其他影响儿童或家庭发展的风险因素成 为家庭法系统的新功能.在这种情况下, 人 们更加关注联邦的家庭法和州儿童保护及 家庭暴力系统.统一家事司法机构, 推进家 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成为澳大利亚国内关 注的焦点. 由此, 第1条建议即为, 澳大利亚政府 应当考虑在所有州和领地建立州和领地家 事法院, 行使 《1975 年家庭法》 赋予的管辖 权及州和领地儿童保护和家庭暴力案件管 辖权.同时, 第2条建议指出澳大利亚政府 应与州和领地政府制定和实施覆盖全国的 信息共享机制, 将家庭法、 家庭暴力和儿童 保护程序中涉及家庭及儿童安全、 福祉等相 关信息共享.该机制包括: 信息共享的法律 机制;

相关联邦、 州和领地法院文件;

儿童保 护记录;

警方记录;

专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 息. 纠纷解决公正及时合比例 《最终报告》 指出, 改革建议的第二个原 则即通过明确、 连贯、 可执行的法律解决方 案实现公正、 及时与成本效益合比例的纠纷 解决. 现行家事司法程序一定程度上存在诉 讼迟延、 时间与经济成本过高等问题, 过多 家庭法主体的参与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鉴于此,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简化《1975 年家庭法》 第60 条关于儿童抚养安排 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因素, 修改为: 何种安排能够保障儿童及其抚养人的安全, 这包括免受家庭暴力、 虐待或其他伤害的危 险;

儿童表达的任何相关观点;

儿童的发展、 心理和情感需求;

儿童能够与父母或任何对 其有意义的人保持关系的有利之处及其安 全;

每个潜在抚养人符合儿童发展、 心理和 情感需求的能力, 并考虑潜在抚养人的能力 和寻求帮助其抚养儿童的意愿;

与儿童特定 状况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同时, 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扩大仲裁程 序的适用, 在《1975 年家庭法》 中增加关于 家事司法程序首要目的的一般规定, 即促进 家事纠纷的依法、 公正、 迅速、 有效解决, 尽 可能减少争议及对儿童和家庭的伤害. 实现纠纷解决最佳效果 相关调研显示, 对抗性的诉讼模式加剧 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不利于儿童最大利益 的实现.家事法院有权采用较少对抗性的 方式来解决家事纠纷, 通过准司法、 跨学科、 非正式的方式保护家事纠纷及虐待、 家庭暴 力案件中的儿童.目前, 独立儿童律师和家 庭顾问的职责有待明确, 并且还存在人数减 少、 资金不足等问题. 为此, 《最终报告》 建议减少家事司法程 序中的对抗性, 加强对儿童及家庭的支持. 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将 家庭顾问 修改为 法院顾问 , 并明确列举 法院顾问 的职 责.同时, 修改关于独立儿童律师的规定, 要求独立儿童律师遵守 《独立儿童律师指 引》 ;

扩大家庭法委员会的职责, 如监督和定 期报告家庭法执行状况、 对家庭法系统相关 问题进行调查、 就家庭法系统发展提出建议 或改革提案等.另外, 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 设立儿童和青少年咨询委员会, 为家庭法系 统中的政策制定及司法实践提供基于未成 年人自身体验的建议或信息. (作者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何为司法认知? 证据法上的司法认知源自罗马 法和教会法时代,它最早来源于一 个古罗马法法彦: 显著之事,无须证明. 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James F. Stephen 起草的《印 度证据法》 最早将司法认知确认为成文 法则,主要是为了解决证据法中印 度当地习惯法的问题.随后,Ste? phen 大法官将司法认知规则纳入其起草并于

1876 年公布的 《英国 证据法》 中. 英国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规则 对普通法系国家司法认知的发展有 着相当大的推动作用.1887 年,美国法学家James C.McReynolds 希望能够引进英国证据法中的司法 认知规则,于是在 《美国证据法》 中规定了司法认知. 大陆法系国家因为实行职权主 义诉讼模式,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 裁量权,由法官利用职权调查后根 据其自由心证来决定能否进行司法 认知.因此,与司法认知相关的法 律规定相对简单. 随着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不断发 展,司法认知规则也不断得到丰富 和完善.但究竟何为司法认知?世 界各国学者们对此观点不尽相同, 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 据形式论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证明方 法论两大类观点. 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从证据形式的角度分析认为,司法认知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审判法官对于属于社会常识的事实、依据高度可靠的原始资料推论出的证据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案中已经确定的事实,不必再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布莱克法律辞典》 对 司法认知的解释为: 司法认知也 称为司法认定,是指为了方便起见,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自己辩解时,法官有权力不要求当事人证明,就认可一个众人皆知的和无可争辩的事实,例如法官对水温达到零摄氏度时水会结冰这一事实予以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在大陆法系则通常被 认为是免证方法,如德国民事诉讼 法、我国台湾地区诉讼法中关于司 法认知的规定.台湾学者李学灯认 为,认知就是审判上的认知,或者 也可以称为裁判上的认知, 实在 系法官于审判中对于事实或法律之 认知而言,在中国的司法组织,即 指狭义的法院 (独任制之法官或合 议制之合议庭) 之认知. 综合上述观点可知,司法认知 在本质上都是 法官在行使司法权 过程中对某些特定事实和法律前提 做出的正式的认定 ,而无须当事 人予以证明.因此,可以从审判行 为和举证责任两个角度来定义司法 认知:从审判行为的角度来看,司 法认知是裁判过程中法官进行事实 认定的一种裁判方式;

从举证责任 的角度来看,司法认知则是诉讼程 序中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证 明方式. 司法认知规则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诉讼中 都有关于司法认知规则的规定,尽 管各国 (地区) 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司法认知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 序的具体设置都有很多相似之处, 但也不尽相同.以下将以几个典型 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认知立法为例, 着重从司法认知的对象和程序两个 角度,对司法认知规则的具体运行 机制进行说明. 司法认知的对象 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指适用司法 认知规则的客体,即无须当事人予 以证明,法官即可在裁判过程中予 以确认的对象.一般而言,司法认 识的对象包括事实性对象和立法性 对象两大类. 美国的司法认知规则,将前述 两类司法认知的对象分别称为裁决 性事实和立法性事实.美国的司法 认知制度主要体现在美国 《联邦证 据规则》 中,该规则

201 条规定: 此规则只适用于裁决性事实的司 法认知,即对完全没有合理争议的 事实的司法认知. Kenneth Culp Davis 教授在其著作中定义了 裁 决性事实 ,他认为裁决性事实就 是在裁决程序中要适用法律的事实.例如,何人因为什么在何时何 地做了何事,这样的事实.立法者 认为可进行司法认知的这种事实可 以进一步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 院辖区内众所周知的事实 (从另一 角度来说,就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 进行判断的主体是审判法院辖区内 的一般大众) ;

另一种是因有某种 确信无疑的来源,从而能够快捷且 准确地确定的事实. 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性事实 与裁决性事实并立而行.在给裁决 性事实下定义的同时,Davis 教授 同样定义了立法性事实,他认为法 庭查找一些事实用在立法性程序中,以便创制法律和决定政策,这 样的事实就是立法性事实.例如,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是 正式的法源,所以判例法作为被广 泛接受的事实,是已被确证的,也 是无须进行证明的,并且初审法院 可以直接对其作出司法认知.另外,在学理上,学者们认为司法认 知的对象还包括法律,但仅限于国 内法,其中包括联邦和州法律、普 通法和成文.对于联邦和州颁布的 行政规章,如果它们被公布,则同 样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法官还可 以依据 《统一司法认知外地法律条 例》 来对其他州的法律进行司法认 知.但是,当事人对国外法则必须 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在英国,司法认知的对象被学 者们分为四类:众所周知的事实;

经过调查后在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英国法和欧共体法;

英国国会的立 法程序、成文法的规定.首先,对 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官要么是直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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