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10-12
CYC3007735088530v12 CYC3007735088530v4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TONIC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网址:http://www.

tonic.com.hk (股份代号:0978) 经修订及重列 经修订及重列 经修订及重列 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CYC3007735088530v12

2 开曼群岛 公司法(二零一二年修订本)(第22章) 股份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TONIC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的 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 1. 本公司名称为Tonic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相对中文名称为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东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设於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 (地址: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方. 3. 本公司的成立宗旨并无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i) 作为投资公司及投资控股公司经营业务;

收购和持有由任何公司、法团或业务(无论其性质、 成立或经营业务地点)发行或担保的任何类别股份、股票、债权股证、债券、按揭、责任及证 券,以及由任何政府、主权国家、政府部门、信托、地方当局或其他公众团体发行或担保的股 份、股票、债权股证、债券、责任及其他证券;

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不时更改、调换、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当时的任何投资;

(ii)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认购、包销、以委托或其他方式发行、接纳、持有、买卖及转换各类股票、 股份及证券;

为与任何人士或公司建立合作夥伴关系或订立溢利摊分、互惠或合作安排;

以及 发起及协助发起、组建、成立或组织任何公司、合资公司、银团或任何类型的合作夥伴公司, 藉以购买及承担本公司的任何资产及负债、直接或间接履行本公司的宗旨或实现本公司认为适 宜的任何其他目的. (iii) 行使及执行拥有任何股份、股票、责任或其他证券所赋予或附带的所有权利及权力,包括(在 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则下)因应本公司持有特定比例的已发行或面值股份而可能获授的所有 否决或控制权;

按适当条款向或就本公司於其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提供管理及其他行政、监 督及谘询服务. (iv) 为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无论是否以任何方式与本公司相关或关联)履行其全部或任何责任 提供保证或担保、弥偿、支持或抵押,无论透过个人契诺或本公司当时及未来全部或任何业务、 物业及资产(包括其未催缴股本)的按揭、抵押或留置权或任何上述方法,且不论本公司是否 就此收取可观代价. (v) (a) 经营发起人及企业家的业务,作为融资人、出资方、特许经营商、商家、经纪商、交 易商、买卖商、代理、进口商及出口商经营业务,并从事、经营及进行各类投资、金融、商业、交易、贸易及其他业务. CYC3007735088530v12

3 (b) 从事(无论作为委托人、代理或其他身份)各种类型物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开发商、 顾问、地产代理或管理人、承建商、承包商、工程师、制造商、交易商或卖方业务, 包括提供任何服务. (vi) 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入、出售、交换、交回、租赁、按揭、抵押、转换、利用、处置及买卖各 类房产和个人物业以及权利,尤其是各类按揭、债权证、产品、特许权、期权、合约、专利、 年金、许可证、股票、股份、债券、保单、账面债务、商业业务、承担、索偿、优先权及 产权. (vii) 从事或经营本公司董事随时认为可与任何上述业务或活动兼容进行或本公司董事认为可为本 公司获利的任何其他合法贸易、交易或业务. 在本组织章程大纲的一般诠释及本条款3的具体诠释中,当中指明或提及的目标、业务或权力 概不会因应有关任何其他目标、业务、权力或本公司名称的提述方式或推论,或将两项或多项 目标、业务或权力相提并论而受限或限制,而倘本条款或本组织章程大纲的其他章节存在任何 歧义,将根泄刳故图白⒔獠,该等诠释及解释将扩大及增强且不会限制本公司的目标、 业务及可予行使的权力. 4. 除公司法 (二零一二年修订本) 所禁止或限制者外,根痉 (二零一二年修订本) 第7(4)条的规定, 本公司拥有全部权力及权限实施不受任何法律禁止的目标,并拥有及可不时或随时行使自然人或法团 (无论任何公司利益问题)随时或不时可行使的任何及全部权力,以於全球各地作为委托人、代理、 承包商或其他身份进行其认为就达致其目标必要的事项,及其认为就此有关或有利或附带的其他事 项,包括(但不限於)透过并不限制上述各项一般性的任何方式;

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定的方 式对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任何必要或适宜修改或修订的权力;

以及进行下列任何 行动或事宜的权力,即:支付发起、组建及注册成立本公司所引致的所有开支及相关费用;

在任何其 他司法权区登记注册,以便本公司於该地区经营业务;

出售、租赁或处置本公司任何物业;

开出、作出、接纳、背书、贴现、签署及发行承兑汇票、债权证、债权股证、贷款、借款股、贷款票⒄ 可换股债券、汇票、提单、认股权证及其他流通或可转让工具;

借出款项或其他资产并作为担保人;

以本公司业务或全部或任何资产(包括未催缴股本)为抵押或无需抵押进行贷款或筹资;

将本公司资 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式由董事厘定;

发起其他公司;

出售本公司业务以换取现金或任何其他代价;

以 实物方式向本公司股东分派资产;

就为本公司提供建议、资产管理及托管、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及其管 理,与有关人士订立合约;

慈善或公益捐款;

向前任或现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其亲属支付退休 金或退职金或提供其他现金或实物利益;

为董事及行政人员投保责任险;

经营及进行任何贸易、业务 及整体而言所有行动及事宜,而本公司或董事认为本公司收购及买卖、经营、从事或进行上述各项对 上述业务实属适宜、有利或有助益,惟本公司根旱悍商蹩畹羌亲⒉岷,本公司仅可经营根 泄胤尚牖穹⒕普盏囊滴. 5. 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仅以该股东所持股份不时未缴付的款额为限. 6. 本公司股本为港币300,000,000元,分为30,000,000,000股每股票面值或面值港币0.01元的普通股,且本 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权赎回或购入其任何股份、增设或削减上述股本(惟须受公司法(二零一 二年修订本)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限),以及发行其股本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具有或不具任何 优先权、特权或特别权利的原始、赎回或增设股本,或是否受任何权利须予延后或任何条件或限制所 规限),因此每次发行的股份(无论宣布为优先股或其他股份)均享有上文所载的权力,惟发行条件 另行明确宣布者除外. 7. 倘本公司注册为获豁免公司,其营运将受公司法(二零一二年修订本)第174条的规定所规限,且在 不抵触公司法(二零一二年修订本)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下,本公司应有权根旱阂酝馊魏 司法权区的法律以存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法团,并撤销於开曼群岛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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