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9-27
附件: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 [2008]3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 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 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 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 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 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 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 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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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

22 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 化超过 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

80 美元时,按正常 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

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 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

130 美 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 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 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 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 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 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 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 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 基础, 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 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

3 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 每吨不大于

100 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

2 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 柴油最高零售价 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 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 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 柴油最高批 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

300 元确定;

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 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

300 元的基础上, 再考虑 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 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 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 零价差每吨不小于

300 元;

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 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

300 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 收取运杂费;

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 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

400 元确定.当 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 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

400 元.

3 第十一条 铁路、 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 柴油最高供应价格, 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

400 元确定. 具体供应 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 具体名 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 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 柴油非标准品最高 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 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 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 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 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 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 非标准品出厂 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 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 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 时, 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 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 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 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

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 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 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 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 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 售价格的同时, 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 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 批发和零售企 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 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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