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18

4 - 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 减免或降低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第十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 设领域,实行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 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 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社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 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和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 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 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 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应每月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 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 录) .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卡代发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 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 -

5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 行卡.同时,开户银行应为农民工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禁止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施工单位和 银行之间的关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应用培训和督促检 查,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运维管理,及时解决 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切实发挥该监管平台效能.对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符合规定情形的按 规定依法纳入"黑名单",并在监管平台公布,会同有关部门 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 行业监管职能,负责对各自领域建设施工企业平台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在建项目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劳动用工, 根据系统预警信息督导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落实工资支付 各项制度、履行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 发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失信行为在信 用临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曝光.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6 - 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惩戒.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预存及拨付农民工工 资至专用账户,监督、审核农民工工资的使用和发放情况,督 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负责做好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 户设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核算等工作.在项目施工现场 安装监管平台所需的硬件设备,将农民工个人信息卡发放给农 民工个人,确保将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个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录入系统,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 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 企业不配合施工企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建设单 位或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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