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27
1 备案号:J13814-2017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 1006-2017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ZheJiang 2017-05-22 发布 2017-12-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ZheJiang DB33/ 1006-2017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1

7 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 北京3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确定

2014 年浙江省工程 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发〔2014〕276 号 的要求,浙 江省标准设计站和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参编单 位共同对浙江省 《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DBJ 10-6-98 进行修订.

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浙江省住宅设计 的发展和经验,参考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011、 《住 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及各省、市住宅设计标准,结合浙 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 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

15 章.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套内空间,共用部分,住宅设施,室内环境,建筑结构,给水排 水,电气,通风、空调和供暖,燃气,管线综合设计,可再生能 源设计,技术经济指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增加了术语;

调整了住宅套型分类和各房间最小使用面 积;

增加了无障碍设计、室内环境、可再生能源设计等内容;

2. 针对四层及以上住宅电梯的设置、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的 设置、阳台废水排水管的设置等,增加了强制性条文;

3. 标准未对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防火设计做出规定,住宅 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地方消防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中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并 未以黑体字标志,但已在条文说明中说明,应严格执行.

4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 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

20 号,邮政编码:310006)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文瑶 郭丽赵宇宏 杨毅王小红 吴杰丁德韦强高蔚冯百乐 杨键黄有光 王修水 董发根 罗巨光 邹江周俊胡雨前 郑珊李一凡 主要审查人:景政治 叶军献 曹跃进 李志飚 葛坚刘莹李光华 周明潭 蒋金生 贾华琴 崔新明 许世文 姚晶刚 王靖华 李宏伟 杨彤吴藻生

5 目次1总则42

2 术语43

3 基本规定

46 4 套内空间

47 4.1 套型

47 4.2 居住空间

47 4.3 厨房

47 4.4 卫生间

48 4.5 层高和室内净高

48 4.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49 4.7 阳台

49 5 共用部分

51 5.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51 5.2 楼梯

51 5.3 电梯

52 5.4 附建公共用房

52 5.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3 6 住宅设施

55 6.1 安全防护

55 6.2 无障碍设计

56 6.3 门窗

57 6.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57 6.5 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58 6.6 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58

7 室内环境

60 6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60 7.2 自然通风

60 7.3 隔声、降噪

61 7.4 防水、防潮

62 7.5 室内空气质量

62 8 建筑结构

63 8.1 一般规定

63 8.2 地基基础设计

63 8.3 结构设计

63 9 给水排水

65 9.1 一般规定

65 9.2 建筑给水排水

65 9.3 生活热水

67 10 电气68 10.1 供配电系统

68 10.2 照明68 10.3 防雷和接地

68 10.4 智能化系统

69 10.5 套内标准

69 11 通风、空调和供暖.71 11.1 通风71 11.2 空调71 11.3 供暖72

12 燃气74

13 管线综合设计

76 14 可再生能源设计

77 15 技术经济指标.37 本标准用词说明

80 附:条文说明…43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42

2 Terms

43 3 Basic requirement

46 4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47 4.1 Dwelling unit

47 4.2 Habitable space.47 4.3 Kitchen.47 4.4 Toilet.48 4.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48 4.6 Passage, 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

49 4.7 Balcony.49

5 Common facilities.51 5.1 Entrance, lobby and gallery

51 5.2 Stairs

51 5.3 Elevator.52 5.4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52 5.5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53

6 Residential facilities.55 6.1 Safety protection.55 6.2 Barrier-free design

56 6.3 Doors and windows

57 6.4 Post box and intelligent express box.57 6.5 Equipment platform and outdoor board.58 6.6 Common exhaust pipe and piping shaft.58

7 Interior environment

60 7.1 Sunlight, natural lighting, shading.60

8 7.2 Natural ventilation

60 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61 7.4 Waterproof and moistureproof.62 7.5 Interior air quality.62

8 Building structure

63 8.1 General requirement.63 8.2 Building foundation design.63 8.3 Structure design

63 9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65 9.1 General requirement.65 9.2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65 9.3 Hot water.67

10 Electric.68 10.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68 10.2 Lighting.68 10.3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68 10.4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69 10.5 Dwelling unit standards

69 11 Ventilation , air conditioning and heating

71 11.1 Ventilation

71 11.2 Air conditioning.71 11.3 Heating.72

12 Gas.74

13 Pipeline integration design.76

14 Renewable energy design

77 15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3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8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3

42 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浙江省 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 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 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绿色环保的原则. 1.0.4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43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

44 外的部分. 2.0.13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供空调室外机、 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 且与建筑 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8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 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19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的空间. 2.0.20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 且不超 过1/2 的空间. 2.0.21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 声标准的设备用房、 中小型商业用房、 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 使用的时期. 2.0.23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24 生活用水 water for life

45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25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和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26 家居弱电配线箱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 匹配的设备箱.

46 3 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地方 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应合理组织方便、 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应满足一 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 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 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 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应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产品. 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 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 数应用技术. 3.0.8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9 住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防火规范及技 术要求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 运行安全、 维修方便 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 新建住宅宜实施全装修, 住宅的建筑设计宜与装修设计同 步进行. 3.0.12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合理改 造的可能.

47 4 套内空间4.1 套型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 的划分和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 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m2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 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2m2 . 4.2 居住空间4.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 9m2 ;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 5m2 ;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12m2 . 4.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 . 4.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 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m. 4.2.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 . 4.3 厨房4.3.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m2 ;

2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m2 .

48 4.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生活热水等 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4.3.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 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 双排布置设备 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3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4.4 卫生间4.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 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4.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三件卫生设 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0 m2 . 4.4.3 卫生间的采光和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

2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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