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18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反馈意见涉及 的相关问题,通过走访相关机构及/或单位,审查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 书面材料、陈述说明,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士再次进行询问、访谈,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必 要、独立的审慎调查.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 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的信息及本次核查的事实情况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已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10-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第二节 正文 反馈意见: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往来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 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往来未收取利息是否会损害 发行人利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主要为资金拆借.

1、发行人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圣安电缆的的资金往来共发生

13 笔,具体情况 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结算的应计利息/资金占用费情况如下表: 表格一: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被占用金额 付款日期 收款日期 被占用 天数 同期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 应计利息 (资金占用 费)

1 5,000,000.00 2008.5.21 2008.5.26

5 6.57% 4,562.50

2 5,000,000.00 2008.6.27 2008.6.27

0 6.57%

3 8,000,000.00 2008.7.28 2008.7.29

1 6.57% 1,460.00

4 6,000,000.00 2008.8.7 2008.8.15

8 6.57% 8,760.00

5 4,000,000.00 2008.8.7 2008.8.21

14 6.57% 10,220.00

6 6,000,000.00 2008.12.10 2008.12.15

5 5.04% 4,200.00

7 10,000,000.00 2009.1.7 2009.1.9

2 4.86% 2,700.00

8 15,000,000.00 2009.3.16 2009.3.17

1 4.86% 2,025.00

9 1,500,000.00 2009.10.14 2009.10.15

1 5.10% 212.50

10 10,000,000.00 2010.1.11 2010.1.11

0 4.86%

11 3,500,000.00 2010.6.8 2010.6.11

3 4.86% 1,417.50

12 10,000,000.00 2010.6.25 2010.6.28

3 4.86% 4,050.00

13 5,000,000.00 2010.7.28 2010.7.29

1 4.86% 675.00 10-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小计89,000,000.00 40,282.50 本所律师经核查并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向 圣安电缆提供资金拆借的原因是为解决圣安电缆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因借用天 数均较短,多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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