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上 上海 海市 市锦 锦天 天城 城律 律师 师事 事务 务所 所关关于 于江江苏 苏新 新远 远程 程电 电缆 缆股 股份 份有 有限 限公 公司 司首首次 次公 公开 开发 发行 行股 股票 票并 并在 在中 中小 小板 板上 上市 市之之补补充 充法 法律 律意 意见 见书 书((二 二) )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邮编

200120

电话: (021) 6105-9000 传真: (021) 6105-9100

网址:http://www.

allbrightlaw.com 二零一一年十月 10-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目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6 反馈意见:6 反馈意见:10 其他待补充的重大事项

13 10-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0)沪锦律非(证)字166-5 号致: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9月29 日的口 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会同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1 年3月30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并于

2011 年8月12 日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中小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10-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上述文件如有不一致,以本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的含义相同. 10-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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