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8

(t) 企业社会责任;

以及 (u) 缔约方可能决定的其他领域. 7. 缔约方可通过下列方式开展第

6 款中各领域的合作活动: (a) 研讨会、论坛、对话或其他场合,包括在线和其他知识 分享平台,以分享信息、经验及最佳实践;

(b) 考察、访问及研究文件、学习政策和实践;

(c) 就共同感兴趣议题的最佳实践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

(d) 在适当情况下,技术专长的专项交流和援助;

以及 (e) 缔约方可能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19.11 条 合作性劳工对话 1. 一缔约方可通过向另一缔约方根据第 19.13 条(联络点)指定 的联络点递交书面请求, 随时请求就本章下产生的任何事项与该 另一缔约方进行对话. 2. 请求方应提出具体且充分的信息,使接收方能予以回应,包 括明确事由,明示该请求在本章下的依据,以及如相关,如何影 响缔约方间的贸易或投资. 3. 除非请求缔约方和接收缔约方(对话缔约方)另行决定,否则 对话应在一缔约方收到对话请求后

30 天内启动.对话缔约方应 善意地开展对话.作为对话的一部分,对话缔约方应提供途径以 接收和审议利害关系人对该事项的意见. 4. 对话可面对面举行或通过对话缔约方可用的技术方式进行. 5. 对话缔约方应处理请求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如问题得以解决, 对话缔约方应将其结果书面化,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其商定的 具体步骤及时限.除非对话缔约方另行决定,否则对话结果应向 公众公开. 6. 为实现第

5 款确定的成果, 对话缔约方应审议所有可能选项, 并共同决定其认为适当的行动步骤,包括: (a) 以其满意的任何方式制订并实施的行动计划, 可包括在 诸如劳工监察、 调查或合规行动等方面具体且可验证的 步骤,以及适当的时间框架;

(b) 由对话缔约方选择的个人或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对 遵守或实施情况进行独立核查;

以及 (c) 适当的激励,如合作计划和能力建设,以鼓励或协助对 话缔约方确定并解决劳工问题. 第19.12 条 劳工理事会 1. 缔约方特此设立劳工理事会(理事会),由每一缔约方指定的 部级或其他级别的高级政府代表组成. 2. 理事会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

1 年内举行会议.此后应每

2 年举行一次会议,除非缔约方另行决定. 3. 理事会应: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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