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8

及(b) 视情及时将意见和其审议结果向其他缔约方和公众公 开. 4. 一缔约方可要求提交意见的人或组织补充提供该缔约方审 议意见内容时所需的额外信息. 第19.10 条 合作 1. 缔约方认识到合作作为一项本章有效实施机制的重要性,以 增加改善劳工标准的机会,深入推进事关劳工问题的共同承诺, 包括工人福利、生活质量,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所述原则和权 利. 2. 在开展合作活动时,缔约方应遵循下列原则: (a) 考虑每一缔约方的优先领域、发展水平及可用资源;

(b) 缔约方的广泛参与及互惠互利;

(c) 能力与能力建设活动的相关性, 包括缔约方间为应对劳 工保护问题开展的技术援助, 以及为促进创新性工作场 所实践进行的活动. (d) 产生可衡量、积极、有意义的劳工成果;

(e) 资源效率, 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运用技术手段优化合作活 动使用的资源;

(f) 与现行应对劳工问题的区域及多边倡议互补;

以及 (g) 透明度及公众参与. 3. 在确定潜在合作领域及开展合作活动时,每一缔约方应邀请 包括工人和雇主代表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发表意见, 并视情请其参 与.在遵守相关缔约方约定的前提下,合作活动可通过双边或诸 边方式进行, 也可涉及国际劳工组织等相关区域性或国际性组织, 以及非缔约方. 4. 在本章框架下开展合作活动的经费问题应由相关缔约方逐 案决定. 5. 除本条列出的合作活动外,缔约方应视情利用各自在区域性 和多边场合的成员身份,加强协调,以深化各方在应对劳工问题 上的共同利益. 6. 合作领域可包括: (a) 创造就业及促进生产性、高质量就业,包括推动岗位密 集型增长、 催生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及企业家精神的政策;

(b) 创造与可持续增长相关的生产性、 高质量就业以及培养 包括环境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就业所需的工作技能;

(c) 提升工人福利、 工商业及经济竞争力的创新性工作场所 实践;

(d) 人力资本开发以及就业能力强化,包括通过终生学习、 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技能发展和升级;

(e) 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f) 促进工商界和劳动生产力的改善,特别是中小企业;

(g) 薪酬制度;

(h) 促进对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所述原则和权利以及国际劳 工组织定义的体面劳动概念的认识和尊重;

(i) 劳工法律和实践, 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所述原则和权 利的有效执行;

(j) 职业安全与健康;

(k) 劳工管理和裁决,如强化能力、提升效率和有效性;

(l) 劳工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使用;

(m) 劳工检查,如改善合规与执行机制;

(n) 应对多样、多代劳动力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包括: (i) 在外来工人的就业和职业, 或年龄、 残疾及其他与 岗位绩效或要求无关的特征方面, 促进平等, 消除 歧视. (ii) 推动妇女平等及就业利益,消除歧视;

以及 (iii) 保护弱势工人, 包括外来工人以及低工资、 非正式 或临时工人. (o) 应对经济危机的劳工和就业挑战, 如通过国际劳工组织 《全球就业协定》中的共同利益领域;

(p) 社会保障问题, 包括工人出现工伤或疾病时的赔偿, 退 休金制度以及就业援助计划;

(q) 劳工关系的最佳实践, 如包括促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最佳实践改善劳工关系;

(r) 社会对话,包括三方磋商与合作;

(s) 关于跨国企业中的劳工关系, 促进在两个或多个缔约方 运营的企业与每一缔约方的代表性工人组织就雇佣条 件进行信息分享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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