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8

(一) 8-3-4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作出的声明及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 (审报稿)中 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充分核查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5 《审核问询函》法律问题答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契约型基金,截至

2019 年3月12 日,共有

303 名股 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253 名. 请发行人披露: (1) 三类股东 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2)是否就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情形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二) 》问题

9 等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核 查范围、过程、依据和理由. 回复:

(一) 三类股东 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 响 截至

2019 年3月12 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存在

5 名 三类股东 ,均为契约 型基金,不存在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三类股东名称 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富1号战略投 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1,001,000 0.2724%

2 上海安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洪安稳 一号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377,520 0.1027%

3 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宝成全 浮石新三板基金 契约型基金 188,760 0.0514%

4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游马 地健康中国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126,060 0.0343%

5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游马 地2号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120,120 0.0327% 合计 1,813,460 0.4935%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过渡期为 《指导意见》 发布之日 (2018 年4月27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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