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6

28 名,而行使相关责任的为

18 人(有时同一人被指派担任不止一个案件的专案法官). 法院的作用 6.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 面. 7. 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决.在这方面,应 当指出,截至

2011 年7月31 日,有193 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 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 权的声明.此外,约有

300 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 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在特定争端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也可 依据有关国家间订立的特别协定.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按照《法 院规则》第38 条第

5 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 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表示同意,则法院的管辖权即在表示同意之日确 立(由此成为当事方同意的法院). A/66/4 11-45057 (C)

2 8.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 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提交法院的案件 9.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向法院提起的有两个新案件.截至

2011 年7月31 日, 法院总表上所列诉讼案件有

14 个.

1 截至该日,法院待决的咨询程序有一个. 上述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四个案件为欧洲国家间的案件,四个为拉丁美洲国 家间的案件,三个为非洲国家间的案件,一个为亚洲国家间的案件,其余两个为 洲际性质.区域多样性再次显示了法院的普遍性. 10. 这些案件所涉的问题极为多样:领土和海洋划界、环境问题、国家的管辖豁 免、侵犯领土完整、种族歧视、侵犯人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等等. 11. 提交法院的案件在事实及法律方面都越来越复杂.此外,这些案件还经常要 分几个阶段处理,原因各异,例如被告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要求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有第三国请求参加诉讼等等. 主要司法事件(按时间顺序排列) 1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就五个诉讼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作了四项判 决,发出了六项命令.法院院长发出了三项命令(见第 102-108 段). 13. 应刚果请求,法院于

2010 年11 月16 日命令从总表上去除关于法国国内的 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的案件(见第

145 和146 段). 14.

11 月18 日,哥斯达黎加国在法院对尼加拉瓜启动诉讼程序,理由是 尼加 拉瓜军队入侵、占领、使用哥斯达黎加领土,并违反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的 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的义务 (关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 达黎加诉尼加拉瓜)的案件).同日,哥斯达黎加还请求指明临时措施(见第 231-244 段).

1 法院于

1997 年9月25 日对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一案作了判决. 但是, 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斯洛伐克于

1998 年9月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了请法 院作出附加判决的请求. 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设定的期限

1998 年12 月7日之前提出一份书面陈 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作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当事方后来已就

1997 年判决的执行恢 复谈判,并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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