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5

1 1 总则1.0.1 为加强珠海市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保 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珠海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 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 珠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 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Engineering 绿色建筑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 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常规绿色建筑技术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绿色建筑 专项进行专项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 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3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工程应通过珠海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 结果进行验收. 3.0.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先后分 两步进行:首先,绿色建筑主体验收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步进 行,然后,单独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3.0.3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工程,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 建筑工程设计要求.凡涉及绿色建筑性能和效果的设计变更均应经原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低于其施工图审查时采用的国 家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3.0.4 对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规范》GB 50300-2013 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不合 格者,应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0.5 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中达标或得分的所有条款(本导则与《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无对应的验收要求的条文,默认 合格无需验收),均应纳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范围. 3.0.6 本导则涉及的检测,应由具备 CMA 或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承担.绿色建筑工程的检测报告应信息完备、数据真实、结论 明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3.0.7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分项按照条款对应的分部工程和绿色建筑专 项进行,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录 A、B. 3.0.8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抽样检查或检测均应随机抽取,且分布 应均匀.当发现有明显缺陷或经抽样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整改,整 改后再检验.且不得局部整改后在整改部位上检验. 3.0.9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自 验,在完成自验并参照附录 C 整理完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后,组 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4 4 绿色建筑主体验收 4.1 主体结构工程 I 一般项目 4.1.1 现浇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专业施工图,查阅预拌混凝土用量清单和购销合 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2 建筑砂浆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预拌砂浆用量清单和购销合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I 主控项目 4.2.1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施工图和工程材料决算清单,对照国家和当地有关主 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材及制品目录,工程材料进 场报验资料,对实际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2.2 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幕墙专业图纸、外窗和玻璃幕墙可 开启面积比例计算书,现场核查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比例、玻璃幕墙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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