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 ( 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份上 市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6/19 - 2019/6/20 2019/6/21 2019/6/20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 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 含1个月) 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 《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公司将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 以下简称 《 通知》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 安排)待 遇的,股东可按照 《 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 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 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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