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9-18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1 省民族事务委 员会 行政许可 对国家宗教局负责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 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的初审 取消

2 省民族事务委 员会 行政许可 对国家宗教局负责的设立宗教院校审批的初审 取消

3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 审批 取消

4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批 取消,转为备案

5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取消

6 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取消

7 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 审 (共1113项)行政许可

21 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8 省农业委员会 行政许可 农药广告审查 暂停

9 省商务厅 行政许可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 批 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转为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六条规定已改为公安机 关登记,该许可转为公共服 务事项,名称为:境外非政 府组织(商务领域)境内设 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意 见.

10 省商务厅 行政许可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 外)核准初审 取消

11 省文化厅 行政许可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 取消

12 省文化厅 行政许可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取消

13 省工商局 行政许可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 取消

14 省工商局 行政许可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取消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15 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行政许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事业单位及 省工商注册的企业) 取消

16 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行政许可 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工商注册企业外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取消

17 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行政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取消

18 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行政许可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 量器具审批 取消

19 省新闻出版广 电局 行政许可 发放省级《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取消

20 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国产药品注册初审 取消

21 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取消 行政处罚

985 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1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 (站),未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的处罚 取消

2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或者未及时 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 属设施的处罚 取消

3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未及时停止使用临时启 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取消

4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站址、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发射 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等核定项目的处罚 取消

5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或者扩大无线 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的处罚 取消

6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处罚 取消

7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取消

8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进口、销售无型号核准的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处罚 取消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9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获、传播或者利 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 信息的处罚 取消

10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的处罚 取消

11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处罚 取消

12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 执照的处罚 取消

13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 造成有害干扰的处罚 取消

14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 动的处罚 取消

15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处罚 取消

16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冒用证件出境入 境,逃避边防检查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17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18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19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0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被遣返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1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 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违反外国 人住宿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2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者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 定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3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非法居留或者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 居留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4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协 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其违 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25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 用外国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6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7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无手续登陆或 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8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出境、入境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29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 舶,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或驶入对 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30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未准确、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的 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31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持用无效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32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33 省公安厅 行政处罚 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改由 边防检查站属地管理

34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35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36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37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38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 地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39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0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41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2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3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 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4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5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 用权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6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 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7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 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处 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48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 、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49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 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 实施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50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 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管理

51 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行为的处罚 取消省级处罚,由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属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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