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9-18
1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增普查内容 清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增普查内容清查 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 、 《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海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7〕98 号)和《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 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摸清港口(码头) 、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橡 胶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水产养殖场、医疗机构、滨海 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 户、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我省 新增普查内容的基本信息, 建立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原则和要求 按照 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 围内的全部港口(码头) 、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2 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水产养殖场、医疗机构、滨 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 业户、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逐一 开展清查. 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 按照生产地址进行 清查登记. 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按照不同生 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港口(码头) 海、河、湖(水库)中具有经营人的商港和渔港,包括在 港口区域内为船舶、 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活动的 客运港口、货运港口(不包括部队专用港口或码头) . 纳入工业污染源、 储油库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生产配套设 施的专用码头, 不纳入本次清查对象和范围, 纳入工业污染源、 储油库的清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新建的港口(码头) ,已验收和尚 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度停产 的港口(码头) ,纳入清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关 闭的港口(码头) ,不纳入清查范围.

3 清查内容包括港口 (码头) 名称、 经营单位名称 (曾用名) 、 运行状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普查小区代码、港口(码头)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行业类别、港口(码头)类别.

(二)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以槟榔鲜果为原料进行干燥得到白果和黑果 (烟熏果) 的 槟榔初加工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 包括槟榔初加工生产过程 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土炉和热泵烘炉、蒸汽炉、熏烤炉以及提 供热源或蒸汽的锅炉等) .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已验 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 度停产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清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关闭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曾用名) 、运行 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 查小区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地理坐标、产品 类别.

(三)橡胶初加工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以橡胶树流出的胶乳(包括杯凝胶、胶线等杂胶)为原料 制成天然生胶(包括烟胶片、风干胶片、绉胶片、颗粒橡胶、

4 橡胶粉及其他改性橡胶等) 和浓缩胶乳 (包括离心浓缩天然胶 乳、膏化浓缩天然胶乳、蒸发浓缩天然胶乳及其改性胶乳等) 产品的橡胶初加工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年加工量≥10 吨 的胶乳原料收购加工点 (指对杯凝胶、 落地胶和胶线等杂胶进 行清洗和压片的加工点) .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已验 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 度停产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收购加工点,纳入清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关闭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收购加 工点,不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生 产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产品类别、收购加工 点年加工量.

(四)水产养殖场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 将水产养殖场分为规模 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 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 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清查, 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

5 准的进行清查: 1.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 亩;

2.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 立方米;

3.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 平方米;

4.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 亩;

5.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 亩;

6.滩涂增养殖:养殖面积≥100 亩. 清查内容包括水产养殖场名称、 运行状态、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水产养殖 场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养殖模式 和规模.

(五)医疗机构 床位数大于等于

20 张的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 纳入生活源的医疗机构锅炉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

医疗机 构自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纳入本次清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新建的医疗机构, 已验收和尚未验 收但已实际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度停业的医疗机构, 纳入清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 已关闭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清查范围.

6 清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普查小区代码、 医疗机构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床位数、行业 类别.

(六)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 位于海岸线(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500米区域内所有 的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设的直接或间接入海排污口. 位于市区、 县城和镇区范围内的入海排污口不纳入本次清 查范围,纳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普查小区代码、 详细地址、地理坐标、设置单位、排污口规模、排污口类型、 污水入海方式、受纳水体名称、排污单位.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 从事汽车整车修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 以及汽车专项维修中涉及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 喷油器维修, 散热器维修, 涂漆, 自动变速器修理, 车身修理, 发动机修理中任意一项业务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 汽车专项维修中,仅涉及电气系统维修,车身清洁维护, 轮胎动平衡机修补, 四轮定位监测调整, 曲轴修磨, 汽缸镗磨, 空调维修,汽车装潢(篷布、座垫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

7 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不纳入本次清查对象和范围. 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不纳入本 次清查对象和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营并已造成事实排污的维修 企业或维修业户,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维修企业或 维修业户,纳入清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关闭的维修 企业或维修业户,不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 (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生产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经营业务类型.

(八)油罐车 运输汽油、柴油、原油、润滑油及煤焦油等油品的油罐车.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使用并在用的油罐车,纳入清查 范围;

2017年度停用的油罐车,纳入清查范围;

2017年12月31 日以前已报废的油罐车,不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 经营单位地 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油罐车车牌号码、油罐车 运行状态和油罐车罐体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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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储油库 接受、储存、中转和发放原油或石油产品的企业. 对工业企业内部作为配套设施的储油罐等不纳入本次清 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清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储油库,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储油库, 纳入清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关闭的储油库,不纳入 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储油库名称、 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普查小区代码、 储油库地址、地理坐标、运行状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加油站等 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加油站、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液化石 油气储配站及灌瓶站. 对工业企业内部提供配套服务的加油站不纳入本次污染 源清查范围, 纳入工业污染源清查范围;

其它非工业企业内部 提供配套服务的加油站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围. 加油站和天然气加气站的合建站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 围,单纯的天然气加气站不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9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 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 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纳入清查范围;

2017 年12月31日以前已关闭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液化石 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不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清查对象名称、经营单位名称(曾用名) 、 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经营单位地址、运行状态、清查对象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清查对象类型. (十一)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对于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 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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