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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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安监发〔2016〕104 号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单位: 为提高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效率,根据工作 实际,对《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10 月11 日-2-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审 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安全生产执 法程序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 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 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 定.案审委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委员由 局在岗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担任.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分管法制科室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 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应 编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应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卷宗后

3 个工作日内针对以下 内容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我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三)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 -

3 - 力;

(四)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违法事实与处罚类型、自由裁量是否相当;

(七)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 见,对案件文书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 等问题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承办人员应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 查. 第七条 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案件承办人方可下达《行 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承办人员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 处罚告知书》 下达

3 个工作日后, 对具备集体讨论条件的案件, 案件承办人员可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提出听 证的,应当在听证完结后召开案审委会议.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 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案审委办 公室主任主持.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必须经案审委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 召开.会议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案件承办人、政策法规科负 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确需列席会议 的人员由案审委成员提请案审委主任确定. 第十条 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 出,并报主任决定;

主任需回避时,由案审委委员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案审委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承办人汇报案 情、提出处罚意见、汇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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