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4

未达该程度之 身体上特徵,以各个人之个体上差异的围而言,其乃理所当然地存在著」 , 「原告 之身体的特徵为颈部较长,也因此有些颈椎不安定的症状,其固然不该当於疾病, 也不得认有此身体特徵者一般有容易受伤的情形而应慎重行动之情事,故不得谓有 上述之特殊情事;

上述身体之特徵与本件事故之加害行为竞合致原告受伤,即使其 身体的特徵有助长被害人之损害的扩大,於决定损害赔偿金额时,不应斟酌该身体 之特徵」 ,否定身体特徵因素为减额事由. 本判决与前述二类型之判决的差异[~115]在於,其系就被害人有不同於平均体 格或通常体质之身体的特徵、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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