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7-14

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根据

1999 年12 月25 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 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律师 工作报告所述的 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6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特别规定》 指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通知》 指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 的通知》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 招股说明书 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最终 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本次 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与本 律师工作报告一同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内控审核报告》 指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

2011 年6月20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 专字第 60468008_B01 号 《内部控制 审核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7 《审计报告》 指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

2011 年6月20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 审字第 60468008_B03 号《审计报 告》 基准日 指2011 年3月31 日 类别股东大会 指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 元 报告期 指2008 年1月1日至

2011 年3月31 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8 引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 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前身为

1993 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 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 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 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 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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