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14

2010 年5月宣布他将 辞职,辞职于

2010 年9月6日生效.联合国定于

2010 年9月9日选举比尔根塔 尔法官的接替者.选出的法院成员将任满比尔根塔尔法官至

2015 年2月5日届 满的任期. 4.

2010 年7月31 日,法院的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日本);

副院长: 彼得・通卡(斯洛伐克);

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奥恩・肖卡特・哈 苏奈(约旦)、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布鲁诺・西马(德国)、龙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斯・基思(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 尔(墨西哥)、穆罕默德・本努纳(摩洛哥)、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 联邦)、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巴西)、阿布杜勒卡维・艾 哈迈德・优素福(索马里)、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王国)和薛捍勤(中国). 5. 法院书记官长为比利时国民菲利普・库弗勒.法院副书记官长为美利坚合众 国和法国国民泰蕾兹・德圣法勒. 6.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有

23 名,而行使相关责任的为

19 人(有时同一人被指派担任不止一个案件的专案法官). 法院的作用 7.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 面. 8. 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 当指出,截至

2010 年7月31 日,有192 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 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 A/65/4 10-48376 (C)

2 权的声明.此外,约有

300 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 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 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 条第

5 款, 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 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的法院. 9.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 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司法发展情况 10. 在过去一年,法院待决案件仍然很多.法院接到下列四个新的诉讼案件和一 个咨询事项: 关于外交关系的某些问题(洪都拉斯诉瑞士);

民事和商业事项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比利时诉瑞士);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指控所作的第

2867 号判 决(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南极捕鲸(澳大利亚诉日本);

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共和国的联合诉讼程序(布基纳法索/尼日尔共和国).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作出了一项判决,发出了九份命令.法院还发表 了一份咨询意见.

1 此外,法院就两个诉讼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讯:乌拉圭河纸 浆厂(阿根廷诉刚果)和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 共和国).法院还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问题举行了公开听 讯. 11.

2010 年7月31 日,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件数为

15 个,

2 前一年为

13 个. 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目前,有六个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三个是拉丁美洲国 家间的案件,三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三个是洲际性质的案件.这种区域 多样性再次反映了法院的普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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