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一) 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修改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六、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 《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修改为 《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第二十条修改为: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 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 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的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 产, 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 修改为 期 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 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 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 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 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 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 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 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 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款中的 期 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为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 构 .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 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 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 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 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 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 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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