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13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2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浙江科马摩擦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份公司 或 科马材料 )的委托,担 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并已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科 马材料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 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3

一、公司从事高强度纤维离合器面片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部分产品销 往海外.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 (1)公司高强度纤维离合器面片生产中所涉 及的主要化学品的构成及使用情况;

(2)公司产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相关许可、 资质取得情况;

(3)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标准的制定及遵守情况.请 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以下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产品生产过程 中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

(2)公司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以及海外销售等全部必要许可资质. (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

(一)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

1、原材料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及使用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就报告期内公司高强 度纤维离合器面片生产中所涉及的主要化工原材料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具体如 下: 序号 主要化工 原材料 2012年度使用量 (公斤) 2013年度使用量 (公斤) 2014年1-3月使用量 (公斤)

1 丁苯橡胶 498,295.00 565,040.00 136,010.00

2 丁腈橡胶 3,425.00 9,400.00 1,435.00

3 树脂 346,825.00 454,925.00 109,400.00

4 硬脂酸锌 13,600.00 14,775.00 3,800.00

5 轻质碳酸钙 305,525.00 357,050.00 76,275.00

6 硫酸钡 303,775.00 292,775.00 63,950.00

7 橡胶溶剂油 1,298,677.00 1,722,320.00 492,440.00

8 甲醇 338,990.00 330,400.00 72,670.00

2、公司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查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查询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 , 目前,公司生产过程所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如橡胶溶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 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生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4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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