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3

4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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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 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所提供 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 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 信达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题述事宜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股 转公司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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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达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 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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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的概况

(一)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二)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基本情况 公司由洁澳思有限于

2015 年7月1日整体变更设立,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

2015 年7月1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41900001152593 的《营业执照》 .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的名称为东莞洁澳思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为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金富一路;

法定代表人为雷欣;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000 万元;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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