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3
关于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释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正文.7

一、公司的概况

7

二、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7

三、公司符合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

8

四、公司的设立

12

五、公司的独立性

16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公司的业务

2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27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

三、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31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

六、公司的税务

36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合法规范经营情况

37 十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0

第三节 结论意见.41 法律意见书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5]第025 号致: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新三板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相关 业务规定, 对贵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洁澳思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洁澳思有限 东莞市洁澳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 《公司章程》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发起人协议》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 年9月15 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441ZB4848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

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7月31 日 三会一层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基本标准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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