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9-18 |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边下村,项目法人代表吴理庆.
项目总投资
2000 万元,其中环 保投资
50 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
13798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03975 平方米,其中车间面积
3152 平方米,仓储面积
93034 平方米,办公室及其他附属建筑物
7789 平方米.项目购置提升机、初清筛、喂料器、粉碎机等生产及配套设 备共计
100 台(套).项目原辅材料为玉米、豆粕、花生粕、棉粕、DDGS、面粉、石粉、氢钙、鱼粉、植物油、蛋氨 酸.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 原料接收―投料―提升机提升―初清除杂―粉碎―配料―混合―制粒―冷却―分级―成品 仓―筛选―分装打包―发放.项目可形成年产
20 万吨配合饲料(育雏料
4 万吨、生长料
4 万吨、育肥料
12 万吨)的 生产能力.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昌乐县环保局以乐环罚字[2018]104-1 号下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意项目补办环 保审批手续.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项目不得存在发酵工艺.
3、项目采用电(空调)制冷和取暖,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4、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作物追肥,不得外排.项目必须采取严格防渗 措施,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5、项目生产车间及原料仓库须密闭,投料、初清除杂、粉碎、制粒、分级、筛选及分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 气罩+布袋除尘器"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 P1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制粒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 P2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及表
2 标准要求.项目原料仓库原料 贮存过程产生的异味经治理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7、项目铁性碎屑、废旧编织袋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除尘器截留物和操作区地面收集物 均为谷物或粮食加工残余物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砂石杂质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 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 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并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及修改单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 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 处置.
8、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害.
9、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 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 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