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12
1 ?法会CB(2)1769/04-05(01)号文件资?文件 ?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聘用外籍家庭佣工 目的 应委员会的要求,本文件提供有关聘用外籍家庭佣 工(外佣)的资?.

背景资? 现?政策 2. 政府自七十?代起准许外佣?港为雇主全职??家 务,以解决本地全职?宿家庭佣工供应?足的问题,使家庭 主妇能出外工作.有关安排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即非本地 人士只可在雇主未能在本港聘得所需人手填补有关职位空缺的情况下,才会获准?港工作. 3. 按现?的入境政策,获准?港工作的外佣须按照为 期??的标准雇佣合约内所订明的雇主住址为指定的雇主工作.外佣一般会自抵港当天起计,获准?港??.有关外 佣的雇用条款及条件已载於标准雇佣合约(ID407) (下简称 「合约」 )内.现时的合约在

2003 ?4月经检讨后被修订, 加入外佣必须居住於合约上订明的雇主住址.该修订?准确 反映我们的政策目标,即以输入外佣?解决本地全职?宿家 庭佣工的短缺问题. 4. 按现?政策,外佣只可在合约上订明的雇主居所从 事家务工作,他们亦只可为合约上订明人?的家庭成员?? 家务.合约第

4 (a)条订明,外佣只可为雇主担任合约中《住 宿及家务安排》附表所载的家务.在附表?出的五项概括性 的家务包括家居杂务、烹调、照顾家中长者、照顾婴儿及照 ?儿童.其他的家务亦可在合约上?明,惟须获入境事务处 批准.合约第 4(b)条?明外佣?得受雇於任何其他人士担 任任何其他职务,包括兼职家务工作.雇主亦?得要求或容

2 许外佣为任何其他人士担任任何工作.合约第 4(c)条清楚 ?明,在有关外佣获准?港??有关合约时,第4(a)及4(b) 条为施加於该外佣的逗?条件的一部分.合约亦清楚指出如外佣或任何人协助或教唆外佣违反逗?条件,会遭受 刑事检控. 5. 在申请聘用外佣时,雇主须签署一份承?书,当中 承?的事宜包括?会指派、要求、促致或促使其外佣担当合 约中《住宿及家务安排》附表所订明的家务职责以外的职务;

及?会指派、促使或容许其外佣於在香港逗?期间及在 合约期内,受雇於任何其他人士. 6. 同样地,外佣获准?港工作前,亦须签署一份承? 书,当中承?的事宜包括他/她会居住於雇主居所及担任合约 订明的家务;

及?会於逗?期间受雇於其他人士和担任其他 工作. 法?规定 7. 违反逗?条件的外佣,及任何协助及教唆者,可遭 刑事检控. 《入境规?》 (第115A 章)第2(4)条规定,给予某人为雇佣工作而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逗?条件规限,即该人只能接受入境事务处处长所批准的工作,或开办 或?与处长所批准的业务. 《入境条?》 (第115 章)第41 条亦规定,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条件,即属犯罪,经 定罪后,可处第

5 级(港币

5 万元)罚款及监禁

2 ?. 8. 根度刖程?》第41 条, 《入境规?》第2(4) 条及《刑事欣讼程序条?》 (第221 章)第89 条的规定,任 何人协助及教唆另一人违反逗?条件,即属干犯同一罪?, 经定罪后,可处同等刑罚. 有关的法院案? 9. 在?皇诉霍锦堂(译音)一案中,梅贤玉法官在1997 ?4月驳回一位被裁定协助及教唆其外佣违反逗?条件 雇主的上诉(高院裁判法院上诉

1996 ?第

1040 号)的判词 中指出:

3 『裁判官无需就怎样导致被起诉的违反[逗? 条件]下定义. [个案的]事实自会?明.』 『?被争议的是有关的外佣只获准在其雇主的家 里担任家务职责.』 10. 自2004 ?1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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