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2 |
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 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争议解决法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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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 8756 [email protected] 通力律师事务所 www.llinkslaw.com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其应用已经日趋广泛, 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 当 发生合同争议时, 有些当事人提起的却是侵权之诉. 其中, 部分案件 是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纠纷本身即为违约与侵权 的竞合;
部分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与合同 貌似相关 的侵权行为.此外, 当事人还可能选择将没有与之签订 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在面对这些情形时, 仲裁条款是 否还可以执行? 又是否必须执行呢? 共同侵权案件中只有部分当事 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 试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些分析.
一、 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肯定了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并明确排除了婚 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政争议. 由此可见, 合同纠纷与其它财产纠纷均属于仲裁对象, 以损 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的侵权纠纷也并不属于法律禁止仲裁的 范围.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 )审理的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 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 (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 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轻纺案 )中首次明确肯定侵权纠纷的可仲裁 性.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 因此本案应通过仲 裁解决, 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轻纺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 悖的 . 当合同遇到 相关侵权行为 时, 仲裁条款如何适用? 作者: 秦悦民 / 徐菁 / 章祺辉
2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 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 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当合同遇到 相关侵权行为 时, 仲裁条款如何适用? 此后,
2004 年最高院在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院 )的《关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 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 也支持了侵权纠 纷可以仲裁的意见. 然而,
2005 年最高院在审理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诉美国 WP 国际发展公司、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WP 案 )时, 以 本案并非基于合同的违约之诉, 而是侵权之诉, 故淞 美公司关于本案应基于合同约定移送仲裁机构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否定了该案的可仲 裁性, 此举也被部分学者认为 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